债券回购概况及存在的风险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11-08 点击:
文章摘要:一、债券回购 债券回购指债券交易的双方在进行债券交易的同时,以契约方式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由债券的卖方(正回购方)向买方(逆回购方)再次购回该笔债券的交易行为。从交易发起人的角度出发,凡是抵押出债券,借入
一、债券回购
债券回购指债券交易的双方在进行债券交易的同时,以契约方式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由债券的“卖方”(正回购方)向“买方”(逆回购方)再次购回该笔债券的交易行为。从交易发起人的角度出发,凡是抵押出债券,借入资金的交易就称为进行债券正回购;凡是主动借出资金,获取债券质押的交易就称为进行逆回购。作为回购当事人的正、逆回购方是相互对应的,有进行主动交易的正回购方就一定有接受该交易的逆回购方。由此,我们可以简单地说:正回购方就是抵押出债券,取得资金的融入方;而逆回购方就是接受债券质押,借出资金的融出方。假如机构投资者选择“三天国债回购”的融资方式,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将在三天后自动从其账户里划出本金和三天利息。这就是一次完整的债券回购了,简单点说就是需要钱的人拿债券作短期抵押向有钱人借钱。
目前债券回购有封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和开放式回购(买断式回购)。上海证券交易所目前的回购交易品种为: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企业债1天、3天、7天共12个回购品种。上证所回购品种、名称及其相应代码为:
国债回购 类型 名称 代码 期限
GC001 204001 1天
GC002 204002 2天
GC003 204003 3天
GC004 204004 4天
GC007 204007 7天
GC014 204014 14天
GC028 204028 28天
GC091 204091 91天
GC 182 204182 182天
企业债回购
RC001 202001 1天
RC003 202003 3天
RC007 202007 7天 ,上证所和深交所又有所不同。
二、封闭式回购和开放式回购
开放式回购与封闭式回购的最大区别在于:开放式回购中债券的所有权发生了实质性的转移,资金融出方对债券有自由处置的权利,相对于封闭式回购,开放式回购的灵活性更大。开放式回购促进了市场的流动性并在客观上引入了作空机制,同时投资人也可以利用开放式回购进行短期融资,平衡头寸,并且便于控制风险。参与开放式回购的主要动机有:正常的机构资金管理,包括资金融入与融出业务;对冲避险、套利,包括现券对冲和回购套利,做空投机等。
债券回购交易是以年收益率报价的。在交易所行情显示中,只即时显示交易的到期购回价格,而成交量、成交金额,分别显示的是当日成交手数和当日实际成交金额。债券回购到期购回价:借贷成本以100元面额(国债)予以固定,则,购回价格=100元+利息=100元+100元*年收益率*回购天数/365天,其中,年收益率即是初始成交日由交易双方竞价产生的某一回购品种的场内挂牌价格。
三、债券回购交易规则
(一)债券回购条件
1、用于回购的券种目前包括国库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企业债(3A级,发行额5亿以上,剩余期限5年以上)。
2、在债券回购交易过程中,以券融资方应确保在回购成交至购回日期间其在登记结算机构保留存放的标准券的数量应等于回购抵押的债券量,否则将按卖空债券的规定予以处罚。回购期满时,如融资方未按规定将资金划拨到位,其抵押的标准券将用于平仓交割。
3、在债券回购交易过程中的以资融券方,在初始交易前必须将足够的资金存入所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的证券清算帐户。在回购期内不得动用抵押债券。
(二)国债回购的报价
1、报价方式
债券回购交易是以年收益率报价的。在交易所行情显示中,只即时显示交易的到期购回价格,而成交量、成交金额,分别显示的是当日成交手数和当日实际成交金额。
债券回购到期购回价:借贷成本以100元面额(国债)予以固定,则,
购回价格=100元+利息=100元+100元*年收益率*回购天数/365天
其中,年收益率即是初始成交日由交易双方竞价产生的某一回购品种的场内挂牌价格。
2、报价规定
在回购交易报价时,直接输入资金的年收益率的数值。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最小报价变动为0.005或其整数倍;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的最小报价变动为0.01或其整数倍。
(三)债券回购的交易单位
即证券交易所对回购交易双方参与回购交易委托买卖的数量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参与回购交易进行委托买卖的数量规定为:交易数量必须是100手(1手为1000元面额债券),即10万元面值及其整数倍。不符合交易数量要求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的交易单位规定为以合计面额1000元(即1手)及其整数倍为交易单位。
四、回购交易的特点和意义
特点:(一)债券回购交易的收益性:银行活期存款几经降息,利率已非常之低。企事业单位将其闲置资金用于债券回购交易,收益率将大大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水平。 (二)债券回购交易的安全性:与股票交易不同的是,债券回购在成交之后不再承担价格波动的风险。债券回购交易在初始交易时收益的大小早即已确定,因此回购到期日之前市场利率水平的波动与其收益无关。从这种意义上说,债券回购交易类似于抵押贷款,它不承担市场风险。
债券是一种在一定时期内不断增值的金融资产,而债券回购业务是能为投资者提高闲置资金增值能力的金融品种,它具有安全性高、流通性强、收益理想等特点,因此,对于资金充裕的机构来说,充分利用债券回购市场来管理闲置资金,以降低财务费用来获取收益的最大化,又不影响经营之需,不失为上乘的投资选择。
意义: 债券回购,对于融资方、融券方和交易所是各取所需:融资方在短时间内获得大笔资金的使用权,又没有失去其债券;而资金的提供方,一般是金融机构或某些企业,通过大笔资金进行短期拆借获取利息;而交易所则从融资方赚取佣金和手续费。
五、回购风险
相对其他的交易来说,由于融资方必须有足额的债券作抵押,因此债券回购作为一种安全性高、收益稳定的投资品种,已成为一些机构对资金进行流动性管理的工具之一。但目前还不允许个人参与债券回购交易。
但是运用回购也会面临违约风险和操作风险。由于开放式回购引入不履约制度,允许融券方与融资方以放弃履约金的方式摆脱到期还券或收券义务,具有锁定还券价格上限和收券价格下限的期权性质。交易双方在衡量后可以选择放弃履约金而违约,例如逆回购放手中仓位价值大大超出远期价格,或正回购方市场价格大大低于远期价格,可能导致恶性违约。当然也存在由于流动性不足导致的被迫违约。履约金在一定程度上锁定了损失上限,也能调节市场参与的活跃程度。
(作者单位为方得(北京)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回购指债券交易的双方在进行债券交易的同时,以契约方式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由债券的“卖方”(正回购方)向“买方”(逆回购方)再次购回该笔债券的交易行为。从交易发起人的角度出发,凡是抵押出债券,借入资金的交易就称为进行债券正回购;凡是主动借出资金,获取债券质押的交易就称为进行逆回购。作为回购当事人的正、逆回购方是相互对应的,有进行主动交易的正回购方就一定有接受该交易的逆回购方。由此,我们可以简单地说:正回购方就是抵押出债券,取得资金的融入方;而逆回购方就是接受债券质押,借出资金的融出方。假如机构投资者选择“三天国债回购”的融资方式,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将在三天后自动从其账户里划出本金和三天利息。这就是一次完整的债券回购了,简单点说就是需要钱的人拿债券作短期抵押向有钱人借钱。
目前债券回购有封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和开放式回购(买断式回购)。上海证券交易所目前的回购交易品种为: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企业债1天、3天、7天共12个回购品种。上证所回购品种、名称及其相应代码为:
国债回购 类型 名称 代码 期限
GC001 204001 1天
GC002 204002 2天
GC003 204003 3天
GC004 204004 4天
GC007 204007 7天
GC014 204014 14天
GC028 204028 28天
GC091 204091 91天
GC 182 204182 182天
企业债回购
RC001 202001 1天
RC003 202003 3天
RC007 202007 7天 ,上证所和深交所又有所不同。
二、封闭式回购和开放式回购
开放式回购与封闭式回购的最大区别在于:开放式回购中债券的所有权发生了实质性的转移,资金融出方对债券有自由处置的权利,相对于封闭式回购,开放式回购的灵活性更大。开放式回购促进了市场的流动性并在客观上引入了作空机制,同时投资人也可以利用开放式回购进行短期融资,平衡头寸,并且便于控制风险。参与开放式回购的主要动机有:正常的机构资金管理,包括资金融入与融出业务;对冲避险、套利,包括现券对冲和回购套利,做空投机等。
债券回购交易是以年收益率报价的。在交易所行情显示中,只即时显示交易的到期购回价格,而成交量、成交金额,分别显示的是当日成交手数和当日实际成交金额。债券回购到期购回价:借贷成本以100元面额(国债)予以固定,则,购回价格=100元+利息=100元+100元*年收益率*回购天数/365天,其中,年收益率即是初始成交日由交易双方竞价产生的某一回购品种的场内挂牌价格。
三、债券回购交易规则
(一)债券回购条件
1、用于回购的券种目前包括国库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企业债(3A级,发行额5亿以上,剩余期限5年以上)。
2、在债券回购交易过程中,以券融资方应确保在回购成交至购回日期间其在登记结算机构保留存放的标准券的数量应等于回购抵押的债券量,否则将按卖空债券的规定予以处罚。回购期满时,如融资方未按规定将资金划拨到位,其抵押的标准券将用于平仓交割。
3、在债券回购交易过程中的以资融券方,在初始交易前必须将足够的资金存入所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的证券清算帐户。在回购期内不得动用抵押债券。
(二)国债回购的报价
1、报价方式
债券回购交易是以年收益率报价的。在交易所行情显示中,只即时显示交易的到期购回价格,而成交量、成交金额,分别显示的是当日成交手数和当日实际成交金额。
债券回购到期购回价:借贷成本以100元面额(国债)予以固定,则,
购回价格=100元+利息=100元+100元*年收益率*回购天数/365天
其中,年收益率即是初始成交日由交易双方竞价产生的某一回购品种的场内挂牌价格。
2、报价规定
在回购交易报价时,直接输入资金的年收益率的数值。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最小报价变动为0.005或其整数倍;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的最小报价变动为0.01或其整数倍。
(三)债券回购的交易单位
即证券交易所对回购交易双方参与回购交易委托买卖的数量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参与回购交易进行委托买卖的数量规定为:交易数量必须是100手(1手为1000元面额债券),即10万元面值及其整数倍。不符合交易数量要求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的交易单位规定为以合计面额1000元(即1手)及其整数倍为交易单位。
四、回购交易的特点和意义
特点:(一)债券回购交易的收益性:银行活期存款几经降息,利率已非常之低。企事业单位将其闲置资金用于债券回购交易,收益率将大大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水平。 (二)债券回购交易的安全性:与股票交易不同的是,债券回购在成交之后不再承担价格波动的风险。债券回购交易在初始交易时收益的大小早即已确定,因此回购到期日之前市场利率水平的波动与其收益无关。从这种意义上说,债券回购交易类似于抵押贷款,它不承担市场风险。
债券是一种在一定时期内不断增值的金融资产,而债券回购业务是能为投资者提高闲置资金增值能力的金融品种,它具有安全性高、流通性强、收益理想等特点,因此,对于资金充裕的机构来说,充分利用债券回购市场来管理闲置资金,以降低财务费用来获取收益的最大化,又不影响经营之需,不失为上乘的投资选择。
意义: 债券回购,对于融资方、融券方和交易所是各取所需:融资方在短时间内获得大笔资金的使用权,又没有失去其债券;而资金的提供方,一般是金融机构或某些企业,通过大笔资金进行短期拆借获取利息;而交易所则从融资方赚取佣金和手续费。
五、回购风险
相对其他的交易来说,由于融资方必须有足额的债券作抵押,因此债券回购作为一种安全性高、收益稳定的投资品种,已成为一些机构对资金进行流动性管理的工具之一。但目前还不允许个人参与债券回购交易。
但是运用回购也会面临违约风险和操作风险。由于开放式回购引入不履约制度,允许融券方与融资方以放弃履约金的方式摆脱到期还券或收券义务,具有锁定还券价格上限和收券价格下限的期权性质。交易双方在衡量后可以选择放弃履约金而违约,例如逆回购放手中仓位价值大大超出远期价格,或正回购方市场价格大大低于远期价格,可能导致恶性违约。当然也存在由于流动性不足导致的被迫违约。履约金在一定程度上锁定了损失上限,也能调节市场参与的活跃程度。
(作者单位为方得(北京)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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