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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应与“企业债券”分立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11-08 点击:
文章摘要:在资本市场中,公司债券与政府债券、股票同为基础性证券。在美国,公司债券在基础性证券中占据主体地位。我国1994年《公司法》曾列专章对公司债券进行了规范,但10多年过去了,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债券迄今未能问世,不仅严重制约了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也严重制约了中小企
    在资本市场中,公司债券与政府债券、股票同为基础性证券。在美国,公司债券在基础性证券中占据主体地位。我国1994年《公司法》曾列专章对公司债券进行了规范,但10多年过去了,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债券迄今未能问世,不仅严重制约了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也严重制约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缓解和利率的市场化进程。
  根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统计,1998年以来,各类债券发行的累计额中,国债、央行票据和政策金融债的累计发行量占比高达94.65%;经营机构发行的企业债、银行债、证券债和保险债等占比仅为5.35%。引致这种状况发生的一个基本原因是,我们将“企业债”与“公司债”混为一谈,未能有效地落实《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在管理体制上严重束缚了公司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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