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1-09 浏览数:
文章摘要:产品名称: 平安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 保险类别: 万能寿险 保险公司: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 0-14 缴费方式: 年缴、趸缴。 缴费期限: 一年 保障期限: 产品特色: 本商品是我公司同类商品中最具实力的, 同时也是“保单自我设计”的推
| 产品名称: | 平安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 |
| 保险类别: | 万能寿险 |
| 保险公司: |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投保年龄: | 0-14 |
| 缴费方式: | 年缴、趸缴。 |
| 缴费期限: | 一年 |
| 保障期限: | |
| 产品特色: | 本商品是我公司同类商品中最具实力的, 同时也是“保单自我设计”的推荐主险。孩子是家庭的未来和希望, 养育子女并培育他们成才是所有父母的天职。由国内五家寿险公司联合推出的“子女教育保险”为天下所有深爱着自己孩子的父母而设,确保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安枕无忧。本款保险特别适合家长为孩子储蓄教育费用。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 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17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10%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在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给付教育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四、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为止。 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缴费期内,从其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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