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执法准司法权 证券监管的“利刃”
作为一个行政机构,有限的调查权始终是影响证监会稽查部门办案效率的一个重要因素。
准司法权的获得,无疑使得证监会的执法难度降低了不少。
破解调查难
2006年1月1日新证券法施行,其中最引人注目之处在于其第180条的规定:
证监会有权“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
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而在1999年7月1日施行的老证券法中的164条规定证监会有权 “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两个条款相比,其中有三大明显差异。
首先,在新证券法中,银行账户明确被列入证监会有权查询的范畴;
其次,老证券法中只有涉案财产是冻结的范畴,而新证券法则把重要证据也列入了可以查封的范畴;
第三,新证券法也规定对于涉案财产或者证据证监会可以直接冻结和查封,而老证券法则规定是要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直接的冻结和查封也意味着证监会获得了准司法权,此外,还增加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这一规定。
虽然仅仅是三处改动,对于证监会稽查部门查案的效率提升却大有助益。
证券执法利刃
新证券法赋予了证监会查封、冻结以及限制证券买卖等权力,这大大提高了办案的效率和效果。
曾经轰动一时的亿安科技案,就是因为证监会的权力有限而让操纵者最终逃离了处罚。
据了解,亿安科技案发时,中国证监会曾请求法院进行“诉讼保全”。但法院是第一次面对这种情况,要求证监会提供保证金,可证监会拿不出这么大一笔钱,致使“诉讼保全”成为泡影,庄家及时抽逃了资金,法院判决的4.7亿元罚金最终无法执行。
在新证券法开始实施后,证监会也出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这对证券法赋予证监会的准司法权的行使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证监会拥有准司法权对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是一个不小的利好,我国证券市场违法犯罪案件屡发不止的现状可望得到改善。
有权力,就有责任和对权力的制衡。
<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程序实施冻结、查封,给当事人的合法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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