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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道斗法:全流通格局下的监管难点和重点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刘宏刚 时间:2008-01-11 浏览数:
文章摘要: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全流通后,“散庄”时代到来,证券违规和犯罪的主体迅速扩展;网络传播渠道的介入,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手段不断翻新;资本市场空前繁荣,“连环套”式的多元违规大行其道。 面对不断涌现出的新情况、新问题,证券监管和稽查部门正在确立新的监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全流通后,“散庄”时代到来,证券违规和犯罪的主体迅速扩展;网络传播渠道的介入,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手段不断翻新;资本市场空前繁荣,“连环套”式的多元违规大行其道。

  面对不断涌现出的新情况、新问题,证券监管和稽查部门正在确立新的监管思路,探究新的监管手段,“道”与“魔”之间的“斗法”开始高潮迭起。

  拷问监管边界

  “在散庄的构成中,有个人大户,还有一些不在证券监管对象之列的私募基金,松散的投资团体等,但是一涉及到违法违规的,却变成了证券稽查的对象。”相关人士表示。

  稽查对象大大超出监管对象的范畴,这对监管和稽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这类主体法律制约手段的缺乏和强制手段的缺失,构成了监管的难点和盲点所在。

  “由于不是监管对象,在查处中会遇到很多的难题”,相关人士表示,对于非监管对象,你没有强制手段,别人可能根本就不理你,这个时候可能就只是谴责谴责,或者在查证确有违规后罚款了事。

  稽查对象变得空前广泛,对其调查将会更多地依赖于社会环境和制度上的改变,比如说目前正在进行的金融信用体系的建设。

  某资深市场人士表示,很多问题急需靠信用体系来规范约束,就像美国的信用体系一样,一个人从出生之日起就给你一个社会安全号码,你一生的诚信记录都放在里面,但这是一个很庞大的系统,建成尚需时日。

  因此,证券监管和稽查需要社会信用体系、行政手段、司法手段的多重支持,“但这种支持仍然要以对法律的遵循为前提,如果在执法过程中出现对相关主体正当权益的侵害那就和我们的初衷背道而驰了”,上述人士表示。

  强化监管手段

  “违规主体多元带来的是违规行为的多样,因此,监管手段也必须得到相应的强化”,某稽查人士表示。

  比如说,“带头大哥”这个案子,在其他网站上时其发言会被删除,但是网易为他提供了滋生和发展的土壤,案子出来后,对网易会有一点触动,但是最终的问题还是法规上有空白的地方,上述人士表示,因此,强化监管手段必须从制定法律法规入手。

  目前证监会机构部正在酝酿一部投资咨询方面的管理办法,该办法是在1998年发布的<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出现的新情况进行了修正,以弥补以前暂行办法的空白。

  权威人士介绍,现在出现了一种非法咨询的新类型,这些机构在互联网上建立自己的网站,然后煞有介事地发布一些有倾向性的的分析文章。对这方面,现在证券投资咨询办法,和有关证券公司管理办法里面,没有明确地予以禁止和规范。

  这些网站前面打出的旗号有的跟证券公司的名字大同小异,能够达到乱真的效果,然后就借用那些正规公司的研究报告进行拼凑,或者干脆自己操刀,炮制相关的研究报告。

  证监会目前正在查处的案子中就有这样的一例,某稽查人士表示,该组织声称自己是某某投资咨询公司,是证监会批准的综合类券商,然后在网上行评股荐股之事。

  关于以上现象的监管,均会在即将出台的管理办法中涉及。

  加强监管协调

  复杂的监管形势对监管的协调也提出了更多的要求,这种协调除了来自监管机构内部,更多地存在于监管体系之外。

  随着证券信息在网络平台传播的繁荣,亟须建立一个联合监管的机制,某证券稽查人士表示,这个机制不仅要包括证监会,还要包括信息产业部、新闻出版总署等相关机构。

  1997年12月12日,中国证监会、新闻出版总署、邮电部、广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六个部委曾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但是,合作的范围也仅在于:传播媒体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同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协调监管。

  “这个规定已经比较老了,不是特别适应现在的新形势,尤其没有预料到互联网现在这么发达”,上述人士表示,建立联合监管的机制对于提高监管效能将大有裨益。

  对监管协调提出更高要求的还有“连环套”式的违规,上述人士表示,信息披露、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正在以股价异动为核心,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对这类复杂问题的监管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部门间的协调。

  证券稽查过程中,取得当地政府的协调和配合也有着非常重要意义,在证监会前期查处的一个案子中,遇到了稽查对象突然藏匿证据的情况,最后,正是在政府的出面下,才使得证据得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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