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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散户会有操纵市场行为吗?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 时间:2007-10-26 浏览数:
文章摘要: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郑名伟律师 近期,为了加强证券市场的监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利,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证监会、国务院出台了很多规章和条例:正在试行的《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和《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郑名伟律师

  近期,为了加强证券市场的监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利,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证监会、国务院出台了很多规章和条例:正在试行的《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和《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关于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等规章。

  在短短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国务院、证监会就公布了多部条例规章,一方面体现国家对证券市场的重视,另一方面,也说明证券市场中违规、不规范行为的严重性。面对火热的牛市行情,怎样打击证券市场中的操纵行为、内幕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公正、公开、公平,是我国证券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保障,毕竟,没有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就没有证券市场的明天。

  面对证券市场出台的规章条例,有些投资者担心,自己是一个合法守纪的投资者,会不会由于自己一时的疏忽,而被认定为是操纵市场行为或内幕交易行为人?

  现内部试行的操纵市场行为,分为8种:连续交易、约定交易、自买自卖、蛊惑交易、抢先交易、虚假申报、特定价格、特定时段交易。构成操纵市场行为是要有严格的条件,一般投资者是不会构成操纵市场行为的。

  如连续交易,是指《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按现内部试行规定,构成连续交易操纵市场行为的“资金优势”的标准,是动用的资金量要满足下列标准之一:在当期价格水平上,可以买入相关证券的数量,达到该证券总量的5%;在当期价格水平上,可以买入相关证券的数量,达到该证券实际流通总量的10%;买卖相关证券的数量,达到该证券当期交易量的20%;显著大于当期交易相关证券一般投资者的买卖金额。

  假设一个上市公司有10亿总股本,流通股票为6亿,日成交量5%为3000万股,现价格为10元,那么,要构成连续交易必须为以下行为:一、证券总量的5%,为5000万股,就需要5个亿;二、流通总量的10%,为6000万,需要6个亿;三、当期交易量的20%,以日成交量作为当期交易量,为600万股,需要6000万。具备这样的资金量,就不是一般的投资者。

  同样,虚假申报操纵市场行为,是指行为人持有或者买卖证券时,进行不以成交为目的的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制造虚假买卖信息,误导其他投资者,以便从期待的交易中直接或间接获取利益的行为。行为人在同一交易日内,在同一证券的有效竞价范围内,连续或者交替进行3次以上申报和撤销申报,可认定为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



  为了将操纵行为和正常竞价行为区分开,内部试行指引规定,只有符合特定情形的,才可以认定为虚假申报操纵,这就是:行为人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申报笔数或申报量,占统计时段内总申报笔数或申报量的20%;行为人能够从中直接或间接获取利益。

  对于一个合法守纪的投资者,一般每天是不会超出3次以上的价格申报和撤销,就算是超过了,也达不到申报量的20%,因此,一般投资者是不用担心由于自己的疏忽而构成操纵市场行为。

  内幕交易行为是证券市场的顽疾,也是全世界证券市场普遍存在的问题。为了禁止内幕交易,各国法律都对此严加打击,我国法律也作了严格规定。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七十四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现内部试行的《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还规定,上述自然人的配偶及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亲属也被包括在内。在此基础上,还包括参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或在内幕信息形成中起决定、批准等主要作用的人及其配偶、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亲属,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及其董、监、高,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参与方及有关人员,基于职务或者控制原因知悉内幕信息的人。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则涵盖通过骗取、套取、偷听、监听或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以及违法所在机构关于信息管理和使用的规定而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基于对两大类内幕交易主体的认定,一旦这两类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卖相关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或泄露该信息,则将被认定为内幕交易。违法所得包括买卖证券获得的收益和规避的损失。我国法律规章对内幕交易行为作了严格规定,因此,对于一般投资者,听取、利用内幕利息获利或规避损失的行为,都可能构成内幕交易。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规定了上市公司在向证监会提起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充分举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这是投资者监督上市公司高管的有利武器,并不是要求一般的投资者自证其不存在内幕交易。

  上述规章的公布,对一些操纵市场行为人是一个重大威慑,对一些习惯于依据非正常渠道消息进行炒作的投资者也是极为及时的提醒。越是在行情火爆的形势下,投资者越应该对非正常渠道的投机行为保持清醒,理性投资,洁身自好,分享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合理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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