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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合法私募与非法集资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时间:2007-10-26 浏览数:
文章摘要:上周维权在线值班嘉宾 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 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 赵黎明 律师 简介: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法学硕士,民主建国会会员。陕西省十届人大代表,西安、上海、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余年执业经历,擅长诉讼及金融证券、知识产权、房地
  上周维权在线值班嘉宾

  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

  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

  赵黎明 律师

  简介: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法学硕士,民主建国会会员。陕西省十届人大代表,西安、上海、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余年执业经历,擅长诉讼及金融证券、知识产权、房地产等业务。执业以来,已代理各类案件1200余起,曾获西安市律师“优秀代理奖”、陕西省优秀律师、西安地区优秀仲裁员等荣誉。

  问:中介公司推销未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

  赵黎明:投资咨询类公司受托推销拟转让的未上市公司股票,由于其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也未取得证券经营许可证,其招募销售人员以拨打电话、举办投资理财讲座等形式,引诱甚至欺骗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达到销售目的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25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问: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以什么方式退出?

  赵黎明:非上市公司在主板(包括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是比较理想的退出方式。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让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也可以达到退出目的。另外,非上市公司定向回购股份予以注销或者公司解散清算后,股份也可变现。



  问:非上市股份公司承诺一定期限内上市,否则以原价回购股份,能否以此要求退股?

  赵黎明:由于近年来投资者法律意识增强,有的投资者在购买“原始股”时,要求股份公司承诺,如果一定期限内未能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则按股份受让价格回购所购股份。这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就是说股份公司如果未能如期上市,即应按事先承诺回购其股份。否则,投资者完全可凭股份公司的承诺书和付款证明(收款收据或银行转款凭证)提起民事诉讼,依法收回投资本息。

  问: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如何区分?

  赵黎明:私募基金面向的是特定的人群,又有一套国家法律规定来规范其集资的程序,这与公募发行的一系列严密、规范的法规要求相似。非法集资是指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面向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的行为,但不是所有的向不特定人群的集资都是非法的,比如按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向200个以下的自然人的股权融资行为就是合法的。

  问:何为单独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

  赵黎明:资金信托业务中,既有单独资金信托,也有集合资金信托。所谓单独资金信托业务,就是指单个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信托投资公司同时接受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即构成集合资金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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