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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信非法原始股“股民”再赔1300万

来源:国际金融报 作者:宋璇 时间:2007-10-26 浏览数:
文章摘要:2003年到2005年,黄海平、王爱文两人以所售股票即将在境外上市、升值潜力巨大为诱饵,先后诱骗183人购买非上市股票,涉案金额高达1300万元。日前,这起涉案金额巨大的非法销售原始股案件在上海开庭审理。 近年来,类似利用非法销售原始股来骗取股民钱财的案件屡见不鲜
  2003年到2005年,黄海平、王爱文两人以所售股票即将在境外上市、升值潜力巨大为诱饵,先后诱骗183人购买非上市股票,涉案金额高达1300万元。日前,这起涉案金额巨大的非法销售原始股案件在上海开庭审理。

  近年来,类似利用非法销售原始股来骗取股民钱财的案件屡见不鲜,但受害者的教训还历历在目,执法机关的警告还声声在耳,为何仍有如此多的投资者前赴后继地落入陷阱?

  声势浩大的骗局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2003年12月,被告人黄海平、王爱文以他人名义,先后注册成立了上海天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天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公司。

  之后,两人以天竹、天财等公司的名义,分别与上海国泰产权经纪有限公司的陈汉英(另案处理)签订《特许连锁经营合同》。同时,黄、王先后与西安天星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相关非上市公司取得联系,并获得相关公司部分股东股权的转让委托。

  在做足“事前准备”后,黄、王等人租借杨浦、虹口、宝山等区多处场地,以国泰产权公司的名义,招募了多名销售人员,采取随机拨打电话、举办投资理财课等形式,谎称西安天星等非上市股份公司即将在美国等地的海外市场上市,向投资者推销西安天星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这些股票所属的公司即将在美国等海外国家上市,届时股票价格就将疯涨。”听销售人员说得天花乱坠,许多投资者不禁心动,纷纷掏出积蓄购买股票。

  检察机关的调查显示,销售人员以国泰产权公司的名义,以每股3.60元到4.30元的价格转让给投资人,同时收取2%的股权转让手续费。一年多的时间,黄、王将这些非上市股份公司的共计350余万股股权转让给183名投资者,获取高达1300余万元的资金。

  原始股非法买卖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均为公开发行。公开发行股票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即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也就是说,一家公司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这种行为被称作非公开发行股票。可是,一旦公司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就属于非法公开发行股票行为。

  本案中的黄、王两人,在未经证监会批准、未取得证券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便大张旗鼓地公开销售所谓“原始股”,显然触犯了国家相关法律。

  而近期随着股市的持续升温,原始股非法买卖活动也开始增多。陕西“世明科技”案非法吸纳资金150多万元;北京“中城网络”案套牢事主40余万;黑龙江“中国能源”案,更是骗走投资者千万资金……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原始股非法买卖的涉案金额已达数亿元之多。

  盲目趋利是诱因

  针对非法销售“原始股”屡禁不止的原因,专家认为:投资者盲目趋利,投资渠道不畅,法制意识、防范意识差是造成此类犯罪案件频频发生的重要原因。

  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原始股”一向是盈利和发财的代名词。因为买入非上市公司的原始股票,等公司上市后出售手中的原始股票,将获得几倍、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利润。就是在这种巨大利益的推动下,许多股民怀着“一夜暴富”的心态,一头栽近了“原始股”的陷阱中。

  而对于我国法律所明确规定的“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也鲜有投资者了解。正是因为缺乏这些基本的法制意识,许多投资者遭受了倾家荡产的损失,后悔莫及。

  对此,专家建议,作为经济活动的直接参与者,投资者应该建立风险防范意识,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公司,尤其是一些中老年人、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此外,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做好投资者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其对犯罪的认知水平和防范能力。


  古语有云:“防患于未然”,每位投资者都应当明白一个再简单不过的道理——“天上不会掉馅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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