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行情 | 股票市场 | 新股申购 | 个股推荐 | 股票入门 | 港股 | 什么是权证 | 什么是股改 | 什么是b股 | 股票机构 | 股票查询

"散户之神"落马三大悬疑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 时间:2007-10-26 浏览数:
文章摘要:带头大哥事件·质疑--- "从散户保护神到囚犯---带头大哥的下场"、"带头大哥神话破产,网络炒作良心底线在哪"、"重庆十余股民要集体起诉带头大哥"、"带头大哥或将面临数罪并罚"、"带头大哥就是这样忽悠的"……以上是媒体对"带头大哥"作出的报道,或曰"舆论审判"。所谓从
   带头大哥事件·质疑---

  "从散户保护神到囚犯---带头大哥的下场"、"带头大哥神话破产,网络炒作良心底线在哪"、"重庆十余股民要集体起诉带头大哥"、"带头大哥或将面临数罪并罚"、"带头大哥就是这样忽悠的"……以上是媒体对"带头大哥"作出的报道,或曰"舆论审判"。所谓从重从快,有时不仅我们的司法机关办事效率极高,我们媒体"审判"的效率更高。

  刑事"指控":开立股票QQ群涉嫌非法经营

  疑问:"带头大哥777"是否敛财,非法所得有多少?

  "带头大哥777"注册的公司不具有证券营业资格,却从事证券咨询业务,并利用个人博客荐股,涉嫌非法经营。有媒体报道,"带头大哥"的敛财方式其中之一为QQ群模式,"其基本链条为:通过网站上建立博客发表文章---通过技术手段提高点击率---利用媒体进行造势吸引投资者眼球---开立股票QQ群进行收费"。媒体报道,"带头大哥"的另一种敛财方式为收取"培训费"和"资料费"。"带头大哥"的解释为,"培训费用于购买我的股票操作技术,这个知识肯定不应是无偿的。"

  关于这个指控,有法律界人士分析可能涉嫌两个罪名:"非法经营罪"和"集资诈骗罪",还有律师给出了具体对应的刑罚,前者可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可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后者如果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可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据了解,"带头大哥"在收费时会和会员签订合同,这个"法律文件"能否有助他摆脱困境,目前不得而知;同样,警方的侦办尚未结束,"带头大哥777"是否敛财,非法所得有多少,这些问题目前都没有答案。  

  媒体"指控":四次大调整无一次逃顶成功

  疑问:中国股市大牛市历经两年,只有"疑似"顶部?

  除了刑事指控外,目前媒体还对"带头大哥"提出其他质疑,涉及身世以及专业水平。

  媒体报道,"带头大哥777"曾称自己出生于长春市一个高级干部家庭,但知情人士透露,"带头大哥"出生在一个普通市民的家庭。还有他的股龄,"带头大哥777"自称1992年入市,但媒体发现他是于1995年开立股东账户入市的。

  在涉及专业水平方面,有媒体报道,"一资深股民再揭'带头大哥777'的惊人内幕:在最近两年出现的四次大幅调整中,'带头大哥777'没有一次成功逃顶,很多股民受误导高位被套。"

  记者注意到,这个关于"逃顶"的内幕,被多家媒体包括主流媒体所广泛引用,但对中国股市稍有了解的人就会发现其中的漏洞,并会反问,除了5月底的4335.96点可能成为"疑似"顶部外,中国股市大牛市历经两年,其间哪来的顶部?那些阶段性的平台整理,现在看来几乎都是铁底。所以媒体"审判"的这个"定罪"事实显然不成立。


  当然也有不同角度的媒体报道---"有股民怀念带头大哥"。重庆有两位股民,在6月份大赚一笔后,如今已全部退出股市,他们表示不愿加入起诉群体。  

  律师"指控":在博客上擅自发布证券内幕信息

  疑问:今后网络上请"莫谈股事"?

  "博客指导散户炒股",对这一现象作出的评价中,最"经典"的当属一位律师的言论,"在博客上擅自发布证券内幕信息,推荐股票如果内容属实,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0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泄露该信息,属于泄露内幕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博客说得不对呢---记者按)如果股市分析中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1条规定,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位律师的"高论"如果成立,那就意味着宣布在网络上"莫谈股事"。而且按此逻辑推论,基本上在中国买股票,这一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因为你买了一只股票,而且真的赚了钱,那么你就犯罪了,因为你认为股票会涨你才会去买,别人不知道你凭什么就知道啊,所以一定是获取了内幕信息;如果不幸你赔了钱,首先你活该,其次你犯罪了,因为认为股票会涨你才去买啊,结果赔了,那一定是听信了虚假信息,十有八九你还传播了虚假信息……
TAGS: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