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团体特种疾病定期寿险条款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1-09 浏览数:
文章摘要:产品名称: 太平洋团体特种疾病定期寿险条款 保险类别: 定期寿险 保险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 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下同))至60周岁。 缴费方式: 年缴 缴费期限: 一年 保障期限: 一年 产品特色: 凡投保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下同
| 产品名称: | 太平洋团体特种疾病定期寿险条款 |
| 保险类别: | 定期寿险 |
| 保险公司: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投保年龄: | 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下同))至60周岁。 |
| 缴费方式: | 年缴 |
| 缴费期限: | 一年 |
| 保障期限: | 一年 |
| 产品特色: | 凡投保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下同))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投保单位在职、在编人员,且持有效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主主被保险人,在主主被保险人投保时,凡主被保险人的配偶(20-60周岁)和子女(90天-22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在缴纳相应的保险费后,可以成为本保险的连带被保险人。如主被保险人的子女为未成年人的,其参加投保本保险须经主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如符合投保条件的投保单位员工在本保险合同生效时因故不能正常工作的,其参加本保险的日期自其恢复正常工作时开始。 |
| 保险责任: |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本合同生效15日后被保险人被确诊感染SARS病毒,并在保险期间内或保险期满后30天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列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前或本合同生效15日内被确诊感染了SARS病毒;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前或本合同生效15日内被确定为感染SARS病毒的疑似病例。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保险人同意承保后,保险期间自保险人收到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缴费标准见本合同《团体特种疾病定期寿险保费表》、《团体特种疾病定期寿险保险费调整系数表》。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或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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