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定期男性重大疾病保险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1-09 浏览数:
文章摘要:产品名称: 附加定期男性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类别: 定期寿险 保险公司: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 16周岁至50周岁 缴费方式: 趸缴、年缴、期缴。 缴费期限: 十年、二十 保障期限: 至本附加合 产品特色: 定期保险,保障全面,充分体现保险真谛。量身
| 产品名称: | 附加定期男性重大疾病保险 |
| 保险类别: | 定期寿险 |
| 保险公司: |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投保年龄: | 16周岁至50周岁 |
| 缴费方式: | 趸缴、年缴、期缴。 |
| 缴费期限: | 十年、二十 |
| 保障期限: | 至本附加合 |
| 产品特色: | 定期保险,保障全面,充分体现保险真谛。量身定制,专为男性设计,更为贴身。25种重大疾病保障,特别关注您的身体健康。重大疾病分类给付,节约您的保费支出。保费豁免后责任继续有效,体现人性关爱。保单短期贷款,便于您资金调剂。 |
| 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80%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20%给付"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公司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保险责任终止。(三)保险费豁免给付上述"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公司豁免本附加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四)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对于本公司已给付一类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身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是指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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