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公司违规赚差价委托合同无效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1-18 点击:
文章摘要:时下,在二手房销售中常见一种情况:部分房地产经纪公司为赚取高额利润,要求客户在委托售房时不约定具体佣金,而将成交后的房屋差价抵作佣金。这样的结果是,当房屋售价大大高出委托价后,委托人往往只能因事先有约定而后悔莫及。但这样的运作模式合法吗?有一个案件
时下,在二手房销售中常见一种情况:部分房地产经纪公司为赚取高额利润,要求客户在委托售房时不约定具体佣金,而将成交后的房屋差价抵作佣金。这样的结果是,当房屋售价大大高出委托价后,委托人往往只能因事先有约定而后悔莫及。但这样的运作模式合法吗?有一个案件的判决给出了答案。王女士将房屋委托给某房地产经纪公司销售后,因双方合同未能履行,房地产经纪公司将王女士告上法庭。法院终审判决:房地产经纪公司与王女士签订的《售房委托合同》无效,房地产经纪公司依据该合同要求追究王女士违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2006年8月5日,王女士委托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代理出售名下一套房屋。双方约定,房屋代理出售价格为80万元整;委托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80个工作日;代理出售房屋价格超出委托售房价格部分归房地产经纪公司所有,抵作佣金;在该期限内房地产经纪公司未完成委托事项,王女士可另行出售该房屋或延长委托期限;委托代理期间,王女士不得将该房屋自行出售、拒绝出售、转委托他人出售或提高约定价款;如王女士违反约定,造成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房地产经纪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同时,王女士还应支付该房屋代理出售价款的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王女士将房屋钥匙交给了房地产经纪公司。
2006年10月,房地产经纪公司以王女士拒绝出售房屋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王女士解除《售房委托合同》并要求支付4万元违约金。庭审中,经纪公司称其于2006年9月与第三人李某签订了《购房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由第三人购买王女士委托经纪公司出售的房屋,价格为93万余元。同日,第三人向经纪公司交纳了9万元购房定金,后因王女士拒绝出售房屋,经纪公司将定金全额退给第三人李某。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为何房地产经纪公司的诉求没有得到支持?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房地产经纪公司在代理房屋买卖过程中,应协助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不得非法赚取差价。经纪公司与王女士签订的《售房委托合同》中未约定具体的中介服务费标准,只约定经纪公司的佣金标准为(房屋)代理出售价格超出委托售房价格的部分。房地产经纪公司与王女士约定的房屋售价仅为80万元,房地产经纪公司自述欲出售给第三方的房屋售价为93万余元,其赚取的中间差价高达13万余元,显然违反了国家关于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各项规定。因此这样的《售房委托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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