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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提醒:购二手房慎交"意向金"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1-18 点击:
文章摘要:东方网4月26日消息:近日,消费者章某拿着一份《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焦急地跑到工商黄浦分局寻求帮助,原来,章某前几天路过陆家浜路某物业代理公司,比较中意于该公司挂牌出售的一套总价为300余万元的房屋,于是向该公司了解情况,听过介绍,出于慎重起见,章某表示

  东方网4月26日消息:近日,消费者章某拿着一份《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焦急地跑到工商黄浦分局寻求帮助,原来,章某前几天路过陆家浜路某物业代理公司,比较中意于该公司挂牌出售的一套总价为300余万元的房屋,于是向该公司了解情况,听过介绍,出于慎重起见,章某表示想回去商量一下再做决定。工作人员当即表示若其真的有意,可先付“意向金”,三日内如果不想买可收回意向金。章某对此感到满意,于是当天就付了购房意向金人民币5万元,并与该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

  两天后,章某心生悔意,与家人一同前往该公司要求解除协议并收回意向金,但是该公司却以已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代理合同为由,拒不同意退回意向金,章某在与该公司长时间商讨无效的情况下来到工商局,请求工商部门调解。

  工商部门称,在目前的房屋预售过程中,中介公司会想方设法“吸引”购房者,为达到目的,以自己的名义与消费者先签订意向书,不明真相的消费者稍有不慎就有落入纠纷的可能。工商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有些房屋中介结构在经营中存在违规操作从中牟取暴利,如对一些不明房地产交易规则和合同常识的消费者以不真实的房产信息或不合理的格式条款,采取哄骗的手法大做文字游戏,承诺消费者支付所谓的“意向金”,有的中介机构与开发商达成“默契”,由中介机构恶意抬高房价。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工商黄浦分局拟定了《预购房屋真实情况确认表》发放给房地产经纪企业,要求房地产经纪企业在签订购房居间合同、收取消费者的购房“定金”或“意向金”时,必须将该房屋的各种情况如实告知消费者,并让消费者在《预购房屋真实情况确认表》上签名加以确认,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从而行使正确的选择权,此举有力地促进了房地产中介企业的诚信度。上述公司正是未履行告知义务,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全额退还章某5万元意向金。 (作者:吴洁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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