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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收取停车费业主称违反物权法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 时间:2008-01-18 点击:
文章摘要:本报讯(通讯员 李倩)十一长假过后的第一天,房山法院也受理了一起基于《物权法》产生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小文起诉说,2007年9月14日,他与北京昊远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订立了停车泊位服务协议,主要内容是物业公司在小区内为小文的机动车提供停车位,每月150元,

  本报讯(通讯员 李倩)十一长假过后的第一天,房山法院也受理了一起基于《物权法》产生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小文起诉说,2007年9月14日,他与北京昊远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订立了停车泊位服务协议,主要内容是物业公司在小区内为小文的机动车提供停车位,每月150元,车卡成本费20元。物业公司与小文签订了停车泊位服务协议并收取了服务费后,没有给小文提供停车泊位,小文的机动车只能停放在小区内的道路和空闲场地内。

  《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属于业主共有。小文据此认为,物业公司没有给他提供停车泊位,他的机动车实际停放地为业主共有的道路和空闲场地,他是在自己所有的场地内停放车辆,物业公司收取服务费用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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