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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成本监审须体现业主主权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 时间:2008-01-18 点击:
文章摘要:早报特约评论员 曹林 据早报报道,国家发改委、建设部20日联合出台《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的构成、相关项目的审核方法和标准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由人员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固

  早报特约评论员 曹林

  据早报报道,国家发改委、建设部20日联合出台《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的构成、相关项目的审核方法和标准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由人员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等费用组成。该办法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在城市化日益深入的当下,业主与物业的关系已成为城市居民难以回避的一种关系。自立项目乱收费,以装修押金、水电安装费等名义随意收费……中国物业管理企业违反规定乱收费,以及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不透明导致的投诉,一直位居各类举报问题的第三位,严重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因此,前段时间“物业管理”变“物业服务”的新规曾激起舆论的热切期待,此次“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显然是这一转身的重要体现———享受服务而不是被人管理的业主,当然有权要求自己雇的服务公司和为自己服务的人公布服务成本,而不能是一笔听任企业信口开河的糊涂账。能看到物业服务定价成本,不是一个简单的财务透明和成本清晰问题,而是一种“消费主权”的体现。业主的地盘业主做主,知晓“服务钱是怎么花的”是费用出资人和服务享受者的一种主权,就像纳税人对公共财政流向的知情权一样。

  随着城市小区的蓬勃兴起,物业服务的社会化和市场化程度虽然越来越高,但这仍然是一种带着浓厚准垄断色彩的领域。一来,很多物业公司都是开发商旗下的子公司,或者是由开发商强制指定,物业管理实际上由开发商垄断着,业主不能在市场上自由选择物业公司;二来,由于业主是一个个分散的个体,各有各特殊的私人利益,难以坐到一起谈判形成利益共识,集体行动的联合成本非常高,根本难以与物业公司进行平等的博弈,这使物业公司处于相当强势的地位,业主更换物业公司非常困难。

  也就是说,当下的物业服务不是一种能通过市场竞争实现公平定价的行业,处于准垄断强势地位的物业公司很容易以高于成本数倍的价格向业主收取费用,像许多垄断企业那样,挟成本漫天要价,以“成本上升”的名义想涨就涨,随意把各种不相干的成本都摊到物业费中转嫁给业主,所以“成本监审”非常有必要。不过相对监审哪些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哪些服务费用能纳入成本,公众可能更关心“由谁来监审”的问题。一些垄断行业都早就有“成本监审”的制度约束,可这种制度似乎形同虚设,未能有效约束住垄断企业想涨就涨的冲动,问题正在于监审主体的虚置。

  如果监审者对那些成本缺乏切身的利益,成本高低与其没什么关系,那么他们的监审常常会流于形式。此时的所谓监审,常常就是在企业报上来的成本清单上盖个章使定价合法化,缺乏实质性、制度化、真正站在业主利益立场上的成本监审。另一方面,如此的监审权力也容易被企业俘获,导致这种缺乏实质监审主体的“成本可监控感”只不过是一种制度幻觉。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要落到实处,必须解决“由谁监审”的问题。《办法》明确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订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对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原则。但仅仅由价格主管部门监审是远远不够的,更得让有着切身利益感觉的业主监审,因为只有出资的业主才会真正关心物业服务的成本。让业委会成为本小区物业服务成本的监审主体,或者由业委会委托独立的民间机构进行监审,这才能真正体现物业服务转向中的“业主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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