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卖物业用房违法 开发商败诉得还房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 时间:2008-01-18 点击:
文章摘要:晨报讯(记者 颜斐) 请来了新物业公司,可老物业公司却拒绝腾房,理由是开发商已将物业用房卖给了他们,为此,通州馨通家园小区业委会将开发商和老物业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物业用房归全体业主所有。昨天,通州区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与老物业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物
晨报讯(记者 颜斐) 请来了新物业公司,可老物业公司却拒绝腾房,理由是开发商已将物业用房卖给了他们,为此,通州馨通家园小区业委会将开发商和老物业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物业用房归全体业主所有。昨天,通州区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与老物业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2005年12月10日,馨通家园小区业委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了新的物业公司,然而,原来的物业公司——北京喜莱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却拒绝交接物业管理用房,称物业管理用房归其所有,并出示了房产证予以证明。后经原告了解,该小区建筑面积为178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已由小区开发商通州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在2004年转让给了该公司。业委会认为,开发商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小区业主的权利。开发商则表示,物业管理用房没有纳入业主的公摊面积,也就不归全体业主所有,所以开发商有权出售物业用房。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开发建设单位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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