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宅商用需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
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 时间:2008-01-18 点击:
文章摘要:商报讯 (记者 刘佳)已经被北京市工商局叫停的“民宅商用”有望在明年获得转机。北京市建委副主任苗乐如昨天表示,2008年年内北京将出台具体规定,明确民宅商用的具体登记注册办法,对于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经业主管理规约和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工商管理部
商报讯 (记者 刘佳)已经被北京市工商局叫停的“民宅商用”有望在明年获得转机。北京市建委副主任苗乐如昨天表示,2008年年内北京将出台具体规定,明确民宅商用的具体登记注册办法,对于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经业主管理规约和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工商管理部门将不予登记注册。
昨天,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视察了市政府关于“规范物业管理,营造良好生活环境”议案办理暨《物业管理条例》执行情况,苗乐如在与市人大委员、代表座谈时,透露了上述信息。
2006年6月,北京市工商局发出通知,要求对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提交的住所使用证明文件从严审查,其中包括“暂停利用居民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注册”条款,明文规定不允许住宅楼作为办公用途。
然而从今年的情况来看,“民宅禁商”的松动迹象愈发明显。3月23日,市政府法制办在公布今年的立法计划时,将“民宅禁商”的规定从《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草案中删除,理由是与《物权法》相冲突。
将于今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同时,《物权法》还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对于这些政策上的变化,苗乐如解释说,目前,北京市已经采取措施协调解决“民宅商用”的问题,明确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对于已经形成“民宅商用”的,要加强宣传、引导。此外,明年出台的具体规定,也将对民宅商用的可行性条件做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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