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物业新规明确住宅小区共用设施经营权和收益权
来源:新华网 作者: 时间:2008-01-18 点击:
文章摘要:新华网北京10月25日电(记者 孙晓胜)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经营要征得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与经营者签订合同。收益归全体业主,可用于冲抵下一年度的物业服务费用,也可用于小区改造。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对住宅小区共用设施的经营和收益分
新华网北京10月25日电(记者 孙晓胜)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经营要征得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与经营者签订合同。收益归全体业主,可用于冲抵下一年度的物业服务费用,也可用于小区改造。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对住宅小区共用设施的经营和收益分配做了进一步明确。
记者25日从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获悉,26日起,北京市民可登录“首都之窗”“北京工商”“北京建设”网站的相关网页了解《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具体内容,并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
据北京市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使购房人在购房的同时就能了解此后物业服务的内容、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充分保证业主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还包括强制性条款与选择性条款,保障业主对物业服务的合法权利。同时设定最短合同期限,以保障各方的利益。
而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了物业服务费用问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经营及收益分配问题和合同终止问题。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方式,双方可选择采用“包干制”或“酬金制”。对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公共服务项目收费明确由市政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向最终用户收取使用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购买。
《物业服务合同》还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一方决定不再续约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告知对方。如业主方未提前三个月将续聘或解聘的意见通知物业服务企业方的,视为合同自动延续一年。合同终止后,在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物业项目之前,原企业应当暂时继续提供物业服务,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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