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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前期物业服务不得超3年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 时间:2008-01-18 点击:
文章摘要:物业合同今起征意见共有部分的收益可抵物业费 本报讯(记者 李海霞 杨滨)前期物业服务期限不得超3年;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可充抵下一年度物业费……包括这些细节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已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起草完

  物业合同今起征意见共有部分的收益可抵物业费

  本报讯(记者 李海霞 杨滨)前期物业服务期限不得超3年;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可充抵下一年度物业费……包括这些细节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已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起草完成,今天起到11月11日公开向市民征集意见。市民可以登录“首都之窗”、“北京工商”、“北京建设”网站的相关页面,了解合同的具体内容,并通过在页面留言板中留言或发送邮件到bjgshtc@163.com的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

  据市建委和市工商局介绍,此次两个合同均将“管理合同”改为了“服务合同”,突出了物业企业的服务属性。合同明确了前期和后期物业服务中的主要合同条款,各项细节的约定,将大大减少物业纠纷。

  《前期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期限不得超3年

  示范文本规定,前期物业服务标准不得低于基本等级规范要求,合同期限则最低不低于2年,最多3年。合同期满后,未出现合同约定的解除和中止情形的,应按整年度进行延续,直至新物业服务企业接管为止。装修押金和服务费有标准

  示范文本规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申请装修时,物业企业收取装修押金以及按1个月或2个月物业服务费的标准收取装修服务费,不得另行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施工人员管理费、门卡工本费、开工证费、管线图费等与装修有关的费用。收费可用“包干制”或“酬金制”

  示范合同规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分包干制或酬金制。实行包干制的,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增加费用、降低服务标准或减少服务内容。按酬金制缴收费的,物业服务资金为交纳的业主所有,由乙方代管。

  《物业服务合同》

  共有部分的收益可抵下年物业费

  物业企业经营归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用于广告、房屋租赁、会所经营、商业促销等活动,在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每半年向甲方公布收益情况,接受甲方监督。乙方经营归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所得收益按下列三种方式中的一种使用:抵减下一年度物业服务费,分摊到户,或者用于小区更新改造,或者业主大会表决。

  合同终止只能再干三个月

  合同期满前一方决定不再续约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告知对方。否则应视为合同自动延续一年。合同终止后,在新的物业接管之前,原企业应当应业主委员会的要求暂时继续提供物业服务,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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