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康之家·长命百岁年金保险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1-09 浏览数:
文章摘要:产品名称: 小康之家·长命百岁年金保险 太平洋人寿 保险类别: 养老保险 保险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 0至65周岁。 缴费方式: 趸缴、限期缴费(5年、10年、20年缴清)等缴费方式。 缴费期限: 保障期限: 产品特色: 简单易懂。 收益稳定,
| 产品名称: | 小康之家·长命百岁年金保险 | ![]() 太平洋人寿 |
| 保险类别: | 养老保险 | |
| 保险公司: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 投保年龄: | 0至65周岁。 | |
| 缴费方式: | 趸缴、限期缴费(5年、10年、20年缴清)等缴费方式。 | |
| 缴费期限: | ||
| 保障期限: | ||
| 产品特色: | 简单易懂。
收益稳定,保证返还保费。 多种领取时间、领取方式,灵活可变。 递增养老,抵御通胀。 趸缴即领,回报较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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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年金给付: 本保险年金的领取起始年龄分别为被保险人40、50、55、60、65和70周岁,年金给付方式有按年增额给付和按月增额给付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年金领取起始日为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年龄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投保时被保险人为40-65周岁的,还可选择趸缴即领年金的方式。 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的领取起始年龄和领取方式可在领取日的一年前,根据实际缴费情况,向保险人申请变更,保险人同意变更并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后,按变更后的领取起始年龄和领取方式领取。投保人申请变更领取起始年龄或领取方式仅限1次,投保人再次申请变更领取起始年龄或领取方式的,保险人有权不予受理。 年金给付方式如下: (一)按年增额给付: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保险人开始于每年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首年保险人按对应的首期给付金额给付年金,每满5年(从第六年开始,以后类推)按上一年度给付金额的10%增加(增加的金额按每张保险单总给付额计,四舍五入保留到元),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生存至100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不含)。 趸缴即领的首期年领年金于合同生效3个月后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给付。 (二)按月增额给付: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保险人开始按月给付年金。首月保险人按对应的首期给付金额给付年金,每满5年(从第六年开始,以后类推)按上一月度给付金额的10%增加(增加的金额按每张保险单总给付额计,四舍五入保留到元),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生存至100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不含)。 趸缴即领的首期月领年金于合同生效后次月与第二期年金一并领取。 二、百岁祝寿金:被保险人生存至100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按所缴保险费(不计利息,下同),一次性领取百岁祝寿金,本合同终止。 三、身故保障: (一)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的,保险人按所缴保险费加上所缴保险费10%后的金额与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现金价值孰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年金领取起始日及以后: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后身故的,保险人按所缴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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