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团体新一代养老保险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1-09 浏览数:
文章摘要:产品名称: 泰康团体新一代养老保险 泰康人寿 保险类别: 养老保险 保险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 无年龄限制 缴费方式: 年缴 缴费期限: 一年 保障期限: 保险期间为至45周岁、50周岁、55周岁、60周岁、65周岁、70周岁满期,分期领取年金方式的保
| 产品名称: | 泰康团体新一代养老保险 | ![]() 泰康人寿 |
| 保险类别: | 养老保险 | |
| 保险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 投保年龄: | 无年龄限制 | |
| 缴费方式: | 年缴 | |
| 缴费期限: | 一年 | |
| 保障期限: | 保险期间为至45周岁、50周岁、55周岁、60周岁、65周岁、70周岁满期,分期领取年金方式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 |
| 产品特色: | 险种介绍: 险种名称 团体新一代养老保险条款 适用范围 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职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职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但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以投保人所交保险费的本利和(按年复利2.5%计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至本合同约定开始领取日仍生存,本公司依其投保时选择的下列方式之一给付: 1、选择一次性领取方式者,本公司按其当时的累积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支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选择按年或月领取方式者,本公司每年或每月依该被保险人年龄、性别按年领或月领换算表乘以累积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支付年金,并保证给付十年;如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支付年金直至其身故,本合同终止。 十年固定年金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在领取年金日,本公司向其受益人支付未领取部分的年金现值,本合同终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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