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2004)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1-09 浏览数:
文章摘要:产品名称: 平安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2004) 平安寿险 保险类别: 养老保险 保险公司: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 28天至80周岁。 缴费方式: 缴费期限: 保障期限: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合
| 产品名称: | 平安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2004) | ![]() 平安寿险 |
| 保险类别: | 养老保险 | |
| 保险公司: |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 投保年龄: | 28天至80周岁。 | |
| 缴费方式: | ||
| 缴费期限: | ||
| 保障期限: |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
| 产品特色: | ||
| 保险责任: | 在合同责任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您选择的本条款所附《保险金领取方式一览表》中所列领取方式之一给付生存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领取方式一览表 方式一:本公司每年或每月依约定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保险责任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后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方式二:本公司每年或每月依约定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被保险人身故时,如本公司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总和小于投保人所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按照所交保险费与已给付生存保险金总和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后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方式三:本公司每年或每月依约定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每给付十年递增首次给付金额的 10%,直至被保险人身故。被保险人身故时,如本公司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总和小于投保人所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按照所交保险费与已给付生存保险金总和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后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方式四:本公司每年或每月依约定金额给付保险金,给付十年,保险责任终止。 方式五:本公司每年或每月依约定金额给付保险金,给付二十年,保险责任终止。 |
|
相关文章
- 国寿松柏养老保险
- 国寿松鹤养老保险
- 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
- 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A)
- 国寿鸿寿年金
- 国寿松鹤养老金保险
- 国寿养老年金保险
- 友邦金祥年金保险
- 友邦金安年金保险
- 友邦金泰年金保险
- 太平盛世·长寿养老保险(A)
- 太平盛世长寿养老保险(A)1
- 小康之家·长命百岁年金保险
- 太平盛世长寿养老保险(A)
- 金色年华养老金保险
- 锦绣年华养老年金保险(A款)(
- 锦绣年华养老年金保险A(分红型
- 锦绣年华养老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
- 中意安裕行年金保险(分红型)
- 银禧养老年金计划
- 《中意安裕行年金保险(分红型)
- 祥裕行年金保险(分红型)
- 联众安通意外伤害保险
- 联众安宜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 联众转换即期年金保险
- 长青终身养老年金保险B
- 平安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2004)
- 泰康团体新一代养老保险
- 泰康2000团体年金保险
- 全福还本养老寿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