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泰康个人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1-09 浏览数:
文章摘要:产品名称: 世纪泰康个人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保险类别: 健康医疗保险 保险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 3周岁至59周岁;每年续保,最高可续保至64周岁。 缴费方式: 年缴 缴费期限: 一年;每年 保障期限: 一年 产品特色: 凡符合本合同年龄要求,身体
| 产品名称: | 世纪泰康个人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
| 保险类别: | 健康医疗保险 |
| 保险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投保年龄: | 3周岁至59周岁;每年续保,最高可续保至64周岁。 |
| 缴费方式: | 年缴 |
| 缴费期限: | 一年;每年 |
| 保障期限: | 一年 |
| 产品特色: | 凡符合本合同年龄要求,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
| 保险责任: | 保险责任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基本部分包括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两项责任,可选部分包括器官移植保险金和手术医疗保险金两项责任。投保人可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同时加投可选部分。本保险的保障分为五档,投保人在同时投保基本部分与可选部分时,选定的可选部分档次不得高于选定的基本部分的档次。所选保障部分及档次一经确定,该保单年度内不得变更。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因一般疾病住院,所有责任的等待期为30天;因重大疾病住院,所有责任的等待期为180天;因意外伤害住院,所有责任无等待期;连续投保亦无等待期。对等待期内发生的住院及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的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保险人均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保险人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根据投保人的投保选择,保险人承担下列相应的保险责任:一、基本部分 1.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第四天开始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即: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 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从被保险人住院第一天开始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即: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每保险年度最多可达365天。 2.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患重大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 即: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每保险年度最多可达180天。二、可选部分 1.器官移植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明确必须住院治疗且施行器官移植手术者,保险人按规定给付器官移植保险金;器官移植保险金可多次给付,但累计给付以约定保险金额为限。 2.手术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明确必须住院治疗且施行非器官移植手术者,保险人按规定给付手术医疗保险金;手术医疗保险金可多次给付,但累计给付以约定保险金额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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