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1-09 浏览数:
文章摘要:产品名称: 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 保险类别: 健康医疗保险 保险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 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缴费方式: 趸交、年交和月交。 缴费期限: 五年、十年 保障期限: 产品特色: 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 产品名称: | 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 |
| 保险类别: | 健康医疗保险 |
| 保险公司: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投保年龄: | 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
| 缴费方式: | 趸交、年交和月交。 |
| 缴费期限: | 五年、十年 |
| 保障期限: | |
| 产品特色: | 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并向投保人分配红利。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 ,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发生本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本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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