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老来福终身寿险条款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1-09 浏览数:
文章摘要:产品名称: 太平洋老来福终身寿险条款 保险类别: 终身寿险 保险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 16-60 缴费方式: 年缴、趸缴。 缴费期限: 10年、20年 保障期限: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
| 产品名称: | 太平洋老来福终身寿险条款 |
| 保险类别: | 终身寿险 |
| 保险公司: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投保年龄: | 16-60 |
| 缴费方式: | 年缴、趸缴。 |
| 缴费期限: | 10年、20年 |
| 保障期限: | |
| 产品特色: |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养老金给付:本保险养老金领取起始日为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养老金领取方式有三款供选择: A款 保险人每年于本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按保险金额的12%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B款 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养老金,金额为人民币24800元(男)、人民币28450元(女),本合同终止; C款 保险人每年于本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按保险金额的16.1%(男)、14.8%(女)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养老金领取方式在投保时选定,男性55周岁、女性50周岁以前可变更一次,此后不再办理变更。男60周岁、女55周岁投保的,首次养老金于合同生效3个月后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给付。 二、意外伤害保障: (一)意外伤害身故给付: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养老金领取起始日前,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两倍予受益人,本合同终止;选定A款投保者,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养老金领取起始日后,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全数予受益人,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给付: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养老金领取起始日前,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按中国人民银行《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人均分别给付保险金,但每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三)以上身故给付和残疾给付互不冲减,但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致残疾后,180天内又因同一原因身故,则意外伤害身故给付中必须扣减已支付的本次意外伤害残疾给付。 三、疾病身故保障: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后2年内(C款在约定的养老金领取起始日前),因疾病身故,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10%及所缴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分)予受益人,本合同终止;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2年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养老金领取方式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1、选定A款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全数予受益人,本合同终止; 2、选定B款、C款者,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养老金领取起始日前因疾病身故,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全数予受益人,本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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