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长安终身保险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1-09 浏览数:
文章摘要:产品名称: 世纪长安终身保险 保险类别: 终身寿险 保险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 16-60周岁 缴费方式: 趸交、年交、半年交、月交。 缴费期限: 灵活选择 保障期限: 自交付保险 产品特色: 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
| 产品名称: | 世纪长安终身保险 |
| 保险类别: | 终身寿险 |
| 保险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投保年龄: | 16-60周岁 |
| 缴费方式: | 趸交、年交、半年交、月交。 |
| 缴费期限: | 灵活选择 |
| 保障期限: | 自交付保险 |
| 产品特色: | 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
| 保险责任: | 在合同责任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六十周岁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日起至被保险人六十周岁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生存至六十周岁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4、被保险人六十周岁生效对应日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5、被保险人六十周岁生效对应日后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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