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鸿盛终身保险(分红型2003版)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1-09 浏览数:
文章摘要:产品名称: 国寿鸿盛终身保险(分红型2003版) 保险类别: 终身寿险 保险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 凡出生30日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 缴费方式: 趸交、年交、半年交和月交。
| 产品名称: | 国寿鸿盛终身保险(分红型2003版) |
| 保险类别: | 终身寿险 |
| 保险公司: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投保年龄: | 凡出生30日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 |
| 缴费方式: | 趸交、年交、半年交和月交。 |
| 缴费期限: | 十年和二十 |
| 保障期限: | 为本合同生 |
| 产品特色: | 险种特色: 国寿鸿盛终身保险(分红型)不仅为您提供身故风险保障,还为您提供可观的周年红利和灵活的红利处理方式,让您分享我公司的投资和经营成果。 |
| 保险责任: | 1、在合同有效期间内,保险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在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保险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现金领取; 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保险公司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宣布; 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购买交清增额保险。被保险人身故,公司按交清增额保险累计增加的保险金额,增加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 ,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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