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无过错赔偿条款再引争议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程刚 崔丽 时间:2007-11-09 点击:
文章摘要:交通事故中,司机没有任何责任,是否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有任何责任的司机也要承担责任,应该建立何种机制分担无辜司机的赔偿负担? 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分组审议中,备受关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相关规定,在委员中引发不同意见。 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
交通事故中,司机没有任何责任,是否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有任何责任的司机也要承担责任,应该建立何种机制分担无辜司机的赔偿负担?
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分组审议中,备受关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相关规定,在委员中引发不同意见。
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上述规定涉及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立法过程中,曾就因为相关规定引发极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应该侧重于保护处于弱势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交通事故中,即便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责任,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该按照公平原则,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责任不应该承担责任。
最终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采纳了侧重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原则,此次的修正案草案延用了该原则。
今天的分组审议中,很多委员赞同修正案草案的立法宗旨,但也有多位委员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提出了不同意见。
南振中委员说,在道路上,向“弱势”人群倾斜应有两个基本前提,就是“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原则”。如果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硬要他按照一定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就有点“于法无据”。
“现在行人过马路有斑马线,但是行人不走斑马线,乱穿马路,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况很多。”陈士能委员说。一些委员认为,这样的规定无助于警示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朱士明委员建议,机动车驾驶人为避让违反交通规则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造成伤亡、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该赔偿。
乌日图等多位委员认为,从保护弱者的角度,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责任完全是一种道义责任。他认为,无过错的司机承担的这种“补偿”,不应该叫作“赔偿责任”。法律对此如何表述应在修改中进一步斟酌。
此外,列席会议的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元龙还提出一个问题,无过错的司机需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这个责任是由本人承担,还是由保险公司承担?如果本人没有责任,保险公司是否还应承担?”
本报北京10月25日电
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分组审议中,备受关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相关规定,在委员中引发不同意见。
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上述规定涉及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立法过程中,曾就因为相关规定引发极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应该侧重于保护处于弱势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交通事故中,即便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责任,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该按照公平原则,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责任不应该承担责任。
最终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采纳了侧重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原则,此次的修正案草案延用了该原则。
今天的分组审议中,很多委员赞同修正案草案的立法宗旨,但也有多位委员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提出了不同意见。
南振中委员说,在道路上,向“弱势”人群倾斜应有两个基本前提,就是“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原则”。如果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硬要他按照一定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就有点“于法无据”。
“现在行人过马路有斑马线,但是行人不走斑马线,乱穿马路,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况很多。”陈士能委员说。一些委员认为,这样的规定无助于警示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朱士明委员建议,机动车驾驶人为避让违反交通规则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造成伤亡、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该赔偿。
乌日图等多位委员认为,从保护弱者的角度,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责任完全是一种道义责任。他认为,无过错的司机承担的这种“补偿”,不应该叫作“赔偿责任”。法律对此如何表述应在修改中进一步斟酌。
此外,列席会议的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元龙还提出一个问题,无过错的司机需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这个责任是由本人承担,还是由保险公司承担?如果本人没有责任,保险公司是否还应承担?”
本报北京10月2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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