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法第76条修改对保险业影响不大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宋金辉 梁鹏 时间:2007-11-09 点击:
文章摘要:10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开始审议道交法修改草案,10月28日,本次会议结束,但未对道交法修改进行表决,因此也不可能通过道交法修改草案。道交法草案之所以未获通过,并非草案内容存在不能通过的问题,而是囿于立法程序的限制。根据立法,人大常委会
10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开始审议道交法修改草案,10月28日,本次会议结束,但未对道交法修改进行表决,因此也不可能通过道交法修改草案。道交法草案之所以未获通过,并非草案内容存在不能通过的问题,而是囿于立法程序的限制。根据立法,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要经过“三读”程序,即通常要经过三次审议,道交法此次审议为第一次审议。第一次审议由提案人进行说明,因此国务院委托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进行说明。
道交法实施以来,社会对第七十六条争议颇大,各地纷纷出台地方性法规对第七十六条予以解释,这就造成了对该条法律规定适用的混乱,为保证法律的全国统一,避免类似于“同命不同价”的争议,道交法的修改已是迫在眉睫。可以确信,道交法修改草案的通过为时不远。我国交强险制度的依据正是道交法第七十六条,道交法的修改会不会对保险业产生影响?其影响有多大?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修正案草案拟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修改的主要内容大致有三项:首先,将认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修改为认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过错。单就此点来说,修改对机动车一方更为有利,因为过错的范围要广于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法律、法规一定具有过错,但有过错不一定违反法律、法规;其次,不再要求机动车一方证明自己已经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此点也对机动车一方有利,在原规定情况下,是否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草案删除了这一规定,减轻了机动车一方的证明责任;最后,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具有过错时,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予以明确规定。
之所以作出如此修改,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可操作性,统一全国地方性法规杂乱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当时,立法者为了突出对人的生命健康权的保护,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即应予以赔偿,但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法律、法规,并且机动车驾驶人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但这个“减轻”如何操作,各地方性法规规定不一,造成了全国适用的混乱,修改可以改变这种混乱的局面。
修改草案对保险业会产生怎样的影响?笔者认为,修改内容对交强险没有影响。关于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内容,虽然也规定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但被修改的第一款第二项针对的是超出责任限额以外的赔偿部分,赔偿限额以内的部分仍旧由交强险赔付,没有作任何改动。
但是,修改内容对现行机动车商业保险具有一定的影响。机动车商业保险针对交强险赔偿限额之外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进行承保,因此与草案的修改内容关系密切。各保险公司目前执行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分为A、B、C三种条款。在三种条款的赔偿处理部分均作了如下规定:保险车辆驾驶人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保险车辆驾驶人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很明显,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均有责任的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一致,在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的情况下分别比草案规定减少了10%。这意味着,一旦《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获得通过,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将不得不加以变更,否则条款的规定应为违反规定。
总体说来,此次《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对保险业影响不大,交强险完全不受影响,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只须略加修改即可。
道交法实施以来,社会对第七十六条争议颇大,各地纷纷出台地方性法规对第七十六条予以解释,这就造成了对该条法律规定适用的混乱,为保证法律的全国统一,避免类似于“同命不同价”的争议,道交法的修改已是迫在眉睫。可以确信,道交法修改草案的通过为时不远。我国交强险制度的依据正是道交法第七十六条,道交法的修改会不会对保险业产生影响?其影响有多大?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修正案草案拟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修改的主要内容大致有三项:首先,将认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修改为认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过错。单就此点来说,修改对机动车一方更为有利,因为过错的范围要广于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法律、法规一定具有过错,但有过错不一定违反法律、法规;其次,不再要求机动车一方证明自己已经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此点也对机动车一方有利,在原规定情况下,是否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草案删除了这一规定,减轻了机动车一方的证明责任;最后,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具有过错时,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予以明确规定。
之所以作出如此修改,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可操作性,统一全国地方性法规杂乱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当时,立法者为了突出对人的生命健康权的保护,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即应予以赔偿,但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法律、法规,并且机动车驾驶人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但这个“减轻”如何操作,各地方性法规规定不一,造成了全国适用的混乱,修改可以改变这种混乱的局面。
修改草案对保险业会产生怎样的影响?笔者认为,修改内容对交强险没有影响。关于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内容,虽然也规定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但被修改的第一款第二项针对的是超出责任限额以外的赔偿部分,赔偿限额以内的部分仍旧由交强险赔付,没有作任何改动。
但是,修改内容对现行机动车商业保险具有一定的影响。机动车商业保险针对交强险赔偿限额之外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进行承保,因此与草案的修改内容关系密切。各保险公司目前执行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分为A、B、C三种条款。在三种条款的赔偿处理部分均作了如下规定:保险车辆驾驶人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保险车辆驾驶人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很明显,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均有责任的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一致,在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的情况下分别比草案规定减少了10%。这意味着,一旦《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获得通过,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将不得不加以变更,否则条款的规定应为违反规定。
总体说来,此次《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对保险业影响不大,交强险完全不受影响,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只须略加修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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