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撞行人无责拟最高赔10%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郭爱娣 时间:2007-11-09 点击:
文章摘要:昨天,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等草案。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对现行法律第76条第1款第2项进行了修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无责的情况下,最高赔偿10%。 会议还听取了关于城乡规划法草案、民事诉讼法修正
昨天,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等草案。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对现行法律第76条第1款第2项进行了修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无责的情况下,最高赔偿10%。
会议还听取了关于城乡规划法草案、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律师法修订草案、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法律委员会认为,这四部法律草案根据此前的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已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行政强制法草案
限制人身自由程序更加严格
【一审稿】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
【二审稿】增加“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修改理由】审议中,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有更严格的程序约束。草案对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限有规定,但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没有规定期限,应加以规定。
禁止超范围查封或扣押财物
【一审稿】在发现违禁物品、防止证据损毁等情形下,依法具有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审稿】查封、扣押的物品限于涉案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财物……行政机关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或者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修改理由】一些地方提出,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任意扩大查封、扣押的范围,应对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范围加以限制,故作出上述修改。
按日增加滞纳金比例拟取消
【一审稿】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按日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按日加处罚款的比例不得高于百分之三。按日加处滞纳金的比例不得高于千分之二。
【二审稿】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修改理由】有些常委会委员、地方提出,实践中由于有些行政机关未及时通知、催告当事人履行缴纳罚款或者有关税费的义务,致使当事人未能及时缴纳罚款或者有关税费,有时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数额非常巨大,应对这种情形加以规范,故作出上述修改。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
机动车撞行人拟按比例赔偿
【现行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草案增加】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修改理由】针对此次修改现行法律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表示,“在双方都有过错或者受害人一方过错的情况下,按照什么标准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如何做到既公平确定责任,又体现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保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不够具体。”白景富表示,修正案草案在维持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较好地体现了公平性原则,增强了可操作性。
其他部分草案
律师法修订草案
律师特许执业限制条件变严
昨天,三次审议的律师法修订草案,对有关律师特许执业制度的条款进行了修改,除“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等限制条件外,还特别限定了要“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
此外,“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
申请劳动仲裁时效延长为一年
考虑到许多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大多到年底才结算等具体情况,进行二审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由六个月延长为一年。
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
节能情况成地方政府考核内容
进行二审的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提出,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会议还听取了关于城乡规划法草案、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律师法修订草案、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法律委员会认为,这四部法律草案根据此前的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已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行政强制法草案
限制人身自由程序更加严格
【一审稿】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
【二审稿】增加“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修改理由】审议中,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有更严格的程序约束。草案对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限有规定,但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没有规定期限,应加以规定。
禁止超范围查封或扣押财物
【一审稿】在发现违禁物品、防止证据损毁等情形下,依法具有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审稿】查封、扣押的物品限于涉案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财物……行政机关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或者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修改理由】一些地方提出,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任意扩大查封、扣押的范围,应对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范围加以限制,故作出上述修改。
按日增加滞纳金比例拟取消
【一审稿】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按日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按日加处罚款的比例不得高于百分之三。按日加处滞纳金的比例不得高于千分之二。
【二审稿】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修改理由】有些常委会委员、地方提出,实践中由于有些行政机关未及时通知、催告当事人履行缴纳罚款或者有关税费的义务,致使当事人未能及时缴纳罚款或者有关税费,有时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数额非常巨大,应对这种情形加以规范,故作出上述修改。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
机动车撞行人拟按比例赔偿
【现行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草案增加】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修改理由】针对此次修改现行法律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表示,“在双方都有过错或者受害人一方过错的情况下,按照什么标准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如何做到既公平确定责任,又体现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保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不够具体。”白景富表示,修正案草案在维持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较好地体现了公平性原则,增强了可操作性。
其他部分草案
律师法修订草案
律师特许执业限制条件变严
昨天,三次审议的律师法修订草案,对有关律师特许执业制度的条款进行了修改,除“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等限制条件外,还特别限定了要“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
此外,“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
申请劳动仲裁时效延长为一年
考虑到许多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大多到年底才结算等具体情况,进行二审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由六个月延长为一年。
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
节能情况成地方政府考核内容
进行二审的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提出,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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