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 10月1日施行
来源:新华社 作者:刘亚辉 时间:2007-11-09 点击:
文章摘要:5月31日,河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这部条例,将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提供保障,为更多劳动者撑起“保护
5月31日,河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这部条例,将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提供保障,为更多劳动者撑起“保护伞”。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不仅将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纳入了参加工伤保险的范畴,还将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和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与国家机关和财政经常拨款支持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纳入了工伤保险范畴。《条例》明确规定,工伤保险费由企业和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在实习单位由于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参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给相关费用,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平均承担。
《条例》规定,工伤认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可以报销治疗费用,享受伤残津贴、伤残补助等工伤保险待遇。现实中,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往往需要立即救治,但在工伤认定进行之前一些用人单位或老板不愿意出钱。《条例》对此作出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先行垫付治疗费用。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不仅将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纳入了参加工伤保险的范畴,还将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和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与国家机关和财政经常拨款支持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纳入了工伤保险范畴。《条例》明确规定,工伤保险费由企业和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在实习单位由于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参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给相关费用,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平均承担。
《条例》规定,工伤认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可以报销治疗费用,享受伤残津贴、伤残补助等工伤保险待遇。现实中,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往往需要立即救治,但在工伤认定进行之前一些用人单位或老板不愿意出钱。《条例》对此作出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先行垫付治疗费用。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保险资金运用“根本法”基本成形
下一篇:保险资金运用“根本法”基本成形
相关文章
- 保险投诉处理不当高管将面临“下
- 卖保险不能“脚踏两只船”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
- 保险公司股权转让须在章程中明确
- 《郑州市社会保险稽查办法》出台
- 骗取医疗保险最高罚3万 两新立
- 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中受害人范围
- 不同法律背景下的强制责任保险制
- 道交法第76条修改对保险业影响不
- 农业保险法暂不制定
- 保险代理人骗领客户保险金案应构
- 保险法第五十五条当修订
- 塔吉克斯坦保险法
- 保险公司不得指定汽修厂
- 上海:11月起实施保险业服务新标
- 租赁汽车投保不再“一刀切”
- 司机无过错赔偿条款再引争议
- 规范投连险:两次误导将被取消从
- 车撞行人无责拟最高赔10%
- 保险从业跳槽立“规矩”
- 《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
- 保费价格制定可能邀请百姓听证
- 首部《工伤康复诊疗规范》即将出
- 深圳将推保险员信用考核标准
- 外国留学生必须购买保险
- 投保车辆出险价值:按保险合同约
- 三季度保险将执行新偿付能力报告
- 上海出新规约束保险代理人 遏制
- 总精算师应上报重大风险隐患
-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全
搜索信息
推荐文章
热点文章
- 司机无过错赔偿条款再引争议
- 规范投连险:两次误导将被取消从业资格
- 保险从业跳槽立“规矩”
- 车撞行人无责拟最高赔10%
-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 《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出
- 保费价格制定可能邀请百姓听证
- 投保车辆出险价值:按保险合同约定确定
- 三季度保险将执行新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
- 上海出新规约束保险代理人 遏制无序跳槽
- 总精算师应上报重大风险隐患
-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全文
- 保险公司任命总精算师须经核准
- 保险法修改中的危险增加问题
- 买长期健康保险10天内可“反悔”
- 新《生育保险规定》凸显人性关怀 四大新变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涉及公共安全
- 租赁汽车投保不再“一刀切”
- 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 首部《工伤康复诊疗规范》即将出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