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运用“根本法”基本成形
来源:中金在线 作者: 时间:2007-11-09 点击:
文章摘要:保险资金运用将拥有一部“根本法”。保监会日前就《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保监会将对保险资金运用实施分类监管,不动产及衍生工具等尚未放开的投资对象也明确写入草案中。 这部《办法》从保险资金的归集、管理、托管、投资、风险控
保险资金运用将拥有一部“根本法”。保监会日前就《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保监会将对保险资金运用实施分类监管,不动产及衍生工具等尚未放开的投资对象也明确写入草案中。
这部《办法》从保险资金的归集、管理、托管、投资、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旨在从根源上理顺保险资金治理中的所有业务关系,理顺资金管理流程,确保保险资金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
可投资不动产及衍生工具
草案明确,保险资金投资对象主要包括五个类别:一是流动性管理资产,包括货币型基金等;二是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存款、债券、债券型基金、资产证券化产品、优先股等;三是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可转换债券、直接股权投资等;四是不动产投资、基础设施投资等;五是包括衍生工具在内的其他投资。此外,保险资金进行境外投资,应当符合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有关规定。
保监会将根据保险机构财务状况、风险管理和投资管理水平,依法实施分类监管。据了解,分类监管将是未来保险资金监管工作的重头戏,保监会正在起草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治理结构指引》等文件也将体现分类监管的政策意图,这将是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体制的重大变革。
保险机构总公司负责保险资金统一管理和集中配置,分支机构不得从事投资业务。非保险资金交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参照执行。
根据草案,保险资金应当独立于受托机构和托管机构的固有财产。委托机构、受托机构、托管机构及其他当事人等应当在资金归集、投资管理等环节,实施保险资金第三方独立托管。委托机构不得要求受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保证,不得要求受托机构提供其他委托机构信息。
在信息披露方面,草案规定,各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其他当事人披露资金归集、资产负债匹配、投资管理、资金托管、风险管理和重大突发事件等信息。
制度建设年
随着这部“根本法”基本成形,保险资金运用制度建设将进一步完善。保监会将在此基础上,继续从不同角度健全保险资金管理工作的各项制度,今年将是又一个制度建设年。
据了解,监管部门今后的制度建设主要包括:发布保险资产管理监管办法;制定保险资金运用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加强培训管理,建立高素质的投资队伍;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治理指引,及时披露有关信息,科学评估投资业绩。
保险资金风险管理也将进一步加强。不久前问世的《中国保险业发展蓝皮书(2006)》中透露,保监会将发布保险机构交易对手风险和债务投资工具信用风险的管理指引,规范投资运用行为;建立投资工具信用风险评级系统;制定保险资产托管办法,加快推进保险资金托管制度的实施,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的透明度。
这部《办法》从保险资金的归集、管理、托管、投资、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旨在从根源上理顺保险资金治理中的所有业务关系,理顺资金管理流程,确保保险资金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
可投资不动产及衍生工具
草案明确,保险资金投资对象主要包括五个类别:一是流动性管理资产,包括货币型基金等;二是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存款、债券、债券型基金、资产证券化产品、优先股等;三是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可转换债券、直接股权投资等;四是不动产投资、基础设施投资等;五是包括衍生工具在内的其他投资。此外,保险资金进行境外投资,应当符合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有关规定。
保监会将根据保险机构财务状况、风险管理和投资管理水平,依法实施分类监管。据了解,分类监管将是未来保险资金监管工作的重头戏,保监会正在起草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治理结构指引》等文件也将体现分类监管的政策意图,这将是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体制的重大变革。
保险机构总公司负责保险资金统一管理和集中配置,分支机构不得从事投资业务。非保险资金交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参照执行。
根据草案,保险资金应当独立于受托机构和托管机构的固有财产。委托机构、受托机构、托管机构及其他当事人等应当在资金归集、投资管理等环节,实施保险资金第三方独立托管。委托机构不得要求受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保证,不得要求受托机构提供其他委托机构信息。
在信息披露方面,草案规定,各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其他当事人披露资金归集、资产负债匹配、投资管理、资金托管、风险管理和重大突发事件等信息。
制度建设年
随着这部“根本法”基本成形,保险资金运用制度建设将进一步完善。保监会将在此基础上,继续从不同角度健全保险资金管理工作的各项制度,今年将是又一个制度建设年。
据了解,监管部门今后的制度建设主要包括:发布保险资产管理监管办法;制定保险资金运用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加强培训管理,建立高素质的投资队伍;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治理指引,及时披露有关信息,科学评估投资业绩。
保险资金风险管理也将进一步加强。不久前问世的《中国保险业发展蓝皮书(2006)》中透露,保监会将发布保险机构交易对手风险和债务投资工具信用风险的管理指引,规范投资运用行为;建立投资工具信用风险评级系统;制定保险资产托管办法,加快推进保险资金托管制度的实施,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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