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股权转让须在章程中明确备注
来源:中金在线保险频道 作者: 时间:2007-11-09 点击:
文章摘要:中国保监会今天公布《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草案)》并向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征求意见。根据草案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章程中编制股权结构表详细记载股权情况,包括股本总数、股东全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 股东转让所持股份或减持股份的,应当在备注中
中国保监会今天公布《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草案)》并向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征求意见。根据草案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章程中编制股权结构表详细记载股权情况,包括股本总数、股东全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
股东转让所持股份或减持股份的,应当在备注中注明历次股份转让情况,包括转让股份数量、交易对方、转让时间及中国保监会的批准文件文号或公司的报请备案文件文号。
草案同时规定,股东已全部转让所持股份的,不再列入股权表,但应当在股权结构表备注栏中记录该股东的持股记录,包括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历次股权转让的时间、交易对方及中国保监会的批准文件文号或公司的报请备案文件文号。对于已上市的保险公司,其股权表应当记录非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及流通股股东累计所持股份及持股比例。股权可以全部流通的,应当记录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情况。
在股东与股权规则方面,草案要求章程明确规定公司偿付能力不符合监管规定的要求时,股东有义务支持公司采取包括增资扩股等适当方式改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发起人协议、股东出资协议或其他股东协议中对股东权利义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在章程中载明。此外,章程应当明确公司增发股票、股权回购、股权转让、股权质押、股权强制执行等股权相关事项的办理程序和权限,股东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及其他股东报告的义务并明确规定报告的方式。
在组织机构及其职权方面,草案要求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及监管规定的要求,明确规定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法定代表人等相关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不得将法定职权笼统或永久授予公司其他机构或个人。此外,公司章程应当原则界定公司的重大投资交易、资产买卖、资产抵押与担保、重要业务合同等事项的决策方式及审议权限。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称,保险公司章程是规范保险公司组织和行为,规定保险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管理层等相关各方的权利、职责及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件,是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保监会拟定该草案,就是希望加强对保险公司章程的监管、规范章程内容,从而明确保险公司章程的审批流程。(金融时报)
股东转让所持股份或减持股份的,应当在备注中注明历次股份转让情况,包括转让股份数量、交易对方、转让时间及中国保监会的批准文件文号或公司的报请备案文件文号。
草案同时规定,股东已全部转让所持股份的,不再列入股权表,但应当在股权结构表备注栏中记录该股东的持股记录,包括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历次股权转让的时间、交易对方及中国保监会的批准文件文号或公司的报请备案文件文号。对于已上市的保险公司,其股权表应当记录非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及流通股股东累计所持股份及持股比例。股权可以全部流通的,应当记录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情况。
在股东与股权规则方面,草案要求章程明确规定公司偿付能力不符合监管规定的要求时,股东有义务支持公司采取包括增资扩股等适当方式改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发起人协议、股东出资协议或其他股东协议中对股东权利义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在章程中载明。此外,章程应当明确公司增发股票、股权回购、股权转让、股权质押、股权强制执行等股权相关事项的办理程序和权限,股东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及其他股东报告的义务并明确规定报告的方式。
在组织机构及其职权方面,草案要求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及监管规定的要求,明确规定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法定代表人等相关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不得将法定职权笼统或永久授予公司其他机构或个人。此外,公司章程应当原则界定公司的重大投资交易、资产买卖、资产抵押与担保、重要业务合同等事项的决策方式及审议权限。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称,保险公司章程是规范保险公司组织和行为,规定保险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管理层等相关各方的权利、职责及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件,是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保监会拟定该草案,就是希望加强对保险公司章程的监管、规范章程内容,从而明确保险公司章程的审批流程。(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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