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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从业跳槽立“规矩”

来源:苏州新闻网 作者: 时间:2007-11-09 点击:
文章摘要:本报讯(记者 周建越)第二次及以后跳槽,两次间隔时间不得少于服务两年。这是记者从昨天召开的苏州市寿险公司从业人员流动自律公约签约仪式上得到的消息。来自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平安人寿、美国友邦等15家保险机构的苏州总经理在“自律公约”上签字,并从今天起生效
  本报讯(记者 周建越)第二次及以后跳槽,两次间隔时间不得少于服务两年。这是记者从昨天召开的苏州市寿险公司从业人员流动自律公约签约仪式上得到的消息。来自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平安人寿、美国友邦等15家保险机构的苏州总经理在“自律公约”上签字,并从今天起生效。这意味着不规范的“挖人”现象将在行业内被禁止。

  近几年来,苏州保险主体越开越多,保险业发展也越来越好。今年前9月,全市财险、寿险保费收入累计已完成78.2亿元,比去年同期65.6亿元同比增长15.02%%。但同时也应看到,一些新开业的公司,为了迅速拓展业务,以高薪和高职位来诱人,引起营销员纷纷跳槽,有时甚至一个团队整体搬家;但干了半年,又向新公司进军;在“挖角”现象屡禁不止之下,“孤儿保单”越来越多,扰乱了保险业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公约”规定:第二次及以后跳槽,两次跳槽时间间隔不得少于服务两年;一家公司从另一家公司同一营销服务部引进保险营销员,在六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七人;一家公司在全市范围内向另一家公司引进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在六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五人;一家公司从另一家公司同一分支机构引进银邮代理业务专管员,在三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三人。

  “公约”同时明确了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的“十项禁令”。其中包括:不得同时为两家人身险公司代理业务;不得在未与原公司办妥离司手续前,参与转入公司任何业务活动;应向新、老客户告知自己的新身份,不得用原身份招揽新契约;不得向客户提供隐瞒个人重要情况的虚假资料;不得因转司诱导保户转保,损害保户利益等。

  针对各大保险公司,“公约”同时明确不得采取恶性增员行为揽才。其中包括:不得录用未办清离司手续的保险营销员;不得唆使、暗示、诱导转司保险营销员回原公司游说鼓动其他保险营销员转司;不得在招聘过程中发生通过传单、宣传页、海报、手机短信等形式夸大招聘条件或以任何借口捏造事实、散布谣言、诋毁同业、损害竞争同行的商业信誉等。

  会上,同时确定了自律公约领导小组成员及自律公约执行小组成员名单,对违反“公约”保险营销员将进行行业通报,并按“公约”约定处理,最高承担违约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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