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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出台

来源:成都晚报 作者: 时间:2007-11-09 点击:
文章摘要:(记者 黄旭阳)我市城镇居民从10月1日起就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于个体工商户能否参保等问题,市劳动保障局于昨日下发的《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做了规定。 1问 费用支付 比例是多少 参保居民(非少年儿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一
  (记者 黄旭阳)我市城镇居民从10月1日起就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于个体工商户能否参保等问题,市劳动保障局于昨日下发的《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做了规定。

  1问 费用支付 比例是多少

  参保居民(非少年儿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计算公式如下:

  三级医疗机构为

  (一次性住院医疗费 - 自费项目和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 - 起付标准)× 50%

  二级医疗机构为

  (一次性住院医疗费 - 自费项目和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 - 起付标准)× 55%

  一级医疗机构为

  (一次性住院医疗费- 自费项目和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 - 起付标准)× 60%

  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为

  (一次性住院医疗费- 自费项目和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 - 起付标准)× 65%

  但一个自然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支付的医疗费用,每人不超过成都市上一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 倍。

  2问 哪些人不属于参保范围


  《实施细则》规定下列人员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年满19周岁,但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有用人单位或从事个体经商、灵活就业的人员;没有成都市户籍的、父母双方均无成都市户籍或成都市居住证的18周岁以下未入学(园)的少年儿童。除开这两类人员外,依照《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应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问 身份改变参保如何衔接

  原来已经参保的人员身份改变又该如何衔接呢?对此,《实施细则》规定,原以个体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现无用人单位、未从事个体经商或灵活就业,且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 3 倍以下的人员,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予保留。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计缴费年限。

  ○提醒

  看清参保时间别错过


  符合参保条件的少年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学年度缴费,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新生婴儿满月后30日内缴费,享受时间为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非少年儿童)按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度缴费,缴费时间为每年 10月1日至12月31日,不按时续缴保费视为中断参保。


  异地就医结算别超时限

  参保城镇居民因异地就医、非定点医疗机构急(抢)救等发生的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市内60日内、市外90日内与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超过结算时限和未按要求提供资料的,医保经办机构不受理结算。参保中小学生、婴幼儿市外转诊、异地急(抢)救和非少年儿童参保居民在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暂按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有关规定执行。

  ○好消息

  少儿参保增加血友病


  《实施细则》规定,参保少年儿童特殊疾病门诊的病种范围又增加了血友病,患苯丙胴尿症的参保少年儿童每年定额补偿1500元。

  《试行办法》施行后,新参保的居民(非少年儿童)不能按1月1日起施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缴费;已按《成都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参保的居民(非少年儿童),可自愿改按《试行办法》的规定缴费,也可继续按《暂行办法》的规定缴费,但改按《试行办法》缴费的不得再改为按《暂行办法》的规定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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