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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肇事保险公司不赔付

来源:扬州时报 作者: 时间:2007-11-09 点击:
文章摘要:高邮卸甲村民赵某在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将骑电动自行车的王某撞伤。虽然赵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摩托车第三者责任险,但是保险条款明确规定不对醉酒保险人进行赔付。法院判决后,赵某只好自己掏钱向受害人王某支付了4万多元的赔偿金。 2月26日晚7时54分,赵某在醉酒后驾驶摩
  高邮卸甲村民赵某在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将骑电动自行车的王某撞伤。虽然赵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摩托车第三者责任险,但是保险条款明确规定不对醉酒保险人进行赔付。法院判决后,赵某只好自己掏钱向受害人王某支付了4万多元的赔偿金。

  2月26日晚7时54分,赵某在醉酒后驾驶摩托车由高邮城区向南开往湖滨王港,途中在超越同方向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时,两车发生碰撞,王某和赵某都倒地受伤,王某的电动自行车也被撞坏。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至高邮市人民医院救治,被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高邮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认定,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在事故中无责任。

  3月2日,王某聘请律师将赵某、承保赵某摩托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财产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41962.83元。

  高邮法院审理时查明,去年12月21日赵某为自己的摩托车投保了摩托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保险期限自2006年12月21日0时起至2007年12月20日24时止。但是审理法官注意到,保险条款第九条载明,驾驶人员饮酒后使用保险摩托车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高邮法院认为,赵某应承担这起交通事故的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近日高邮法院作出判决,赵某赔偿王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40582.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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