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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未在指定厂保险公司仍需赔

来源:竞报 作者: 时间:2007-11-09 点击:
文章摘要:本报讯(记者 朱燕)未在保险公司指定维修厂维修,产生的维修费用保险公司也应在保险范围内赔偿,近日,昌平法院对一起交通赔偿案进行了宣判。 2007年6月11日,孙先生驾车与李先生的车发生碰撞,经交通支队认定,孙先生负全部责任。 李先生诉称,此后自己多次找孙先生要
  本报讯(记者 朱燕)未在保险公司指定维修厂维修,产生的维修费用保险公司也应在保险范围内赔偿,近日,昌平法院对一起交通赔偿案进行了宣判。

  2007年6月11日,孙先生驾车与李先生的车发生碰撞,经交通支队认定,孙先生负全部责任。

  李先生诉称,此后自己多次找孙先生要求修车,但其一直拖延。于是,李先生自行找修理厂,共花去10982元。故请求判令孙先生赔偿修理费10982元、交通费300元、车辆价值贬损费5300元、评估费200元。

  而孙先生指出,自己的车有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定了损,可以在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修理,但李先生不同意。李先生的车是旧夏利,4S店的维修价格是最高的,修理费不应该达到10982元,如更换旧件,应将旧件提供给保险公司,但李先生未提供,导致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李先生应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自己负担超额部分。法院查明,孙先生在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为2000元。

  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超额部分,应结合具体情况依法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因本次事故孙先生负全部责任,因此,孙先生应承担保险赔偿限额之外的全部赔偿责任。故判决保险公司向李先生支付保险金2000元,孙先生赔李先生修理费、交通费、贬损费、评估费共计145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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