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后出险保险公司不赔 起诉不成原是合同不合格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孙向晖 时间:2007-11-09 点击:
文章摘要:家中有车,为了减少交通事故带来的损失,一般都要给车辆投各种保险。可高某家出租车通过所挂靠的出租车公司交了保险费,出了保险事故,找到保险公司时不给理赔,告到法院却又输了官司。日前,拿到败诉判决书的高某才知道是不学法用法导致的后果。 原来,高某经营的出租
家中有车,为了减少交通事故带来的损失,一般都要给车辆投各种保险。可高某家出租车通过所挂靠的出租车公司交了保险费,出了保险事故,找到保险公司时不给理赔,告到法院却又输了官司。日前,拿到败诉判决书的高某才知道是不学法用法导致的后果。
原来,高某经营的出租车挂靠在莱阳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该车在莱阳市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了第三者责任保险。
2005年3月9日,高某雇用的驾驶员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于某死亡。关于赔偿事宜,双方协商不成。于是,于某一方将高某告上法庭。
莱阳法院判决高某作为车主赔偿于某亲属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四万六千余元。高某赔偿了于某亲属的经济损失后,找所投保的莱阳市某财产保险公司理赔,被保险公司拒绝。与保险公司协商不成,无奈,高某手持写好的起诉状、法院的判决书、投保的保险单和先行赔付经济损失的证据,将莱阳市某财产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莱阳市某保险公司赔偿保险赔偿金46046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莱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案件。法院查明:根据高某提供的保险单证据,证实该车辆保险的双方当事人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为莱阳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保险人为本案莱阳市某财产保险公司。
莱阳法院认为,本案为保险合同之诉,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为莱阳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而并非高某,虽高某为车辆的实际车主,但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故高某以保险合同为由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主体不适格,依法应予驳回起诉。
莱阳法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之规定,裁定驳回高某的起诉。
原来,高某经营的出租车挂靠在莱阳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该车在莱阳市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了第三者责任保险。
2005年3月9日,高某雇用的驾驶员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于某死亡。关于赔偿事宜,双方协商不成。于是,于某一方将高某告上法庭。
莱阳法院判决高某作为车主赔偿于某亲属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四万六千余元。高某赔偿了于某亲属的经济损失后,找所投保的莱阳市某财产保险公司理赔,被保险公司拒绝。与保险公司协商不成,无奈,高某手持写好的起诉状、法院的判决书、投保的保险单和先行赔付经济损失的证据,将莱阳市某财产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莱阳市某保险公司赔偿保险赔偿金46046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莱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案件。法院查明:根据高某提供的保险单证据,证实该车辆保险的双方当事人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为莱阳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保险人为本案莱阳市某财产保险公司。
莱阳法院认为,本案为保险合同之诉,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为莱阳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而并非高某,虽高某为车辆的实际车主,但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故高某以保险合同为由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主体不适格,依法应予驳回起诉。
莱阳法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之规定,裁定驳回高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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