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法76条修正有利于商业车险赔付操作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 时间:2007-11-09 点击:
文章摘要:□本报记者 仝春建 自立法之初就有争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终于在实施3年多后进入修改程序。10月24日,该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机动车如无过错,超过机动车交强险赔付限额的部分,机动车的赔偿不超过10%。 依照这个草
□本报记者 仝春建
自立法之初就有争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终于在实施3年多后进入修改程序。10月24日,该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机动车如无过错,超过机动车交强险赔付限额的部分,机动车的赔偿不超过10%。
依照这个草案,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不同比例承担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赔偿责任;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赔偿责任;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这样修改既公平确定责任又体现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保护,较好体现了公平原则,增强了可操作性。而全国人大内司委对草案的审议意见是,具体赔偿比例问题,建议修正案只确立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至于如何根据不同责任确定具体赔偿比例,由地方法规根据实际规定。
保险业内有关人士向记者表示,此次道交法修正案草案如果能够最终获得通过,对于今后商业车险业务的操作来说应该是一个利好,但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交强险“无责赔偿”原则没有涉及。
据了解,3年多来,各地在制定道交法实施办法时,对道交法第76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作了不尽相同的细化规定。目前已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地方立法,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时“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虽然便于执行,但又造成了全国各地标准不统一的情况。
中华联合北京分公司车险部总经理李扶坚表示,以往保险公司在商业车险的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类似案件,赔付比例往往比较宽泛,不同地区和不同公司之间的尺度把握也不一致,也容易导致各地法院在执法过程中的执法差异。而此次道交法第76条修正案草案进行了明确,如果能够最终获得通过的话,应该说有利于商业车险业务赔付的实际操作,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某些主观因素的影响。
“按照目前保险公司在类似案件上的赔付操作标准来看,虽然道交法第76条修正案草案所规定的责任承担比例提高了,但也更明确了,这样,将来保险公司和客户之间不必要的麻烦应该能少一点。”某保险公司业管部一位人士说。
而首都经贸大学庹国柱教授则表示,此次对道交法第76条相关内容进行修正无疑是一个进步,但对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无责赔偿” 原则却没有涉及,不能说不是一个遗憾。
“道交法第76条应该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无责赔偿原则。从历史发展和社会保障的角度来看,实行对人身伤害的无过错赔偿原则是值得肯定的,体现了社会对于生命和人权的尊重。但如果继续将财产损失纳入到无过错赔偿原则当中的话,不仅给社会管理和保险公司等各个方面带来极大的运营成本,而且也显失公平,容易诱发更多的道德风险。”他说:“如果交强险需要进一步完善的话,无责赔偿原则这个根本问题是无法回避的。因为交强险条例和交强险条款正是根据道交法第76条制定的。”
自立法之初就有争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终于在实施3年多后进入修改程序。10月24日,该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机动车如无过错,超过机动车交强险赔付限额的部分,机动车的赔偿不超过10%。
依照这个草案,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不同比例承担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赔偿责任;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赔偿责任;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这样修改既公平确定责任又体现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保护,较好体现了公平原则,增强了可操作性。而全国人大内司委对草案的审议意见是,具体赔偿比例问题,建议修正案只确立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至于如何根据不同责任确定具体赔偿比例,由地方法规根据实际规定。
保险业内有关人士向记者表示,此次道交法修正案草案如果能够最终获得通过,对于今后商业车险业务的操作来说应该是一个利好,但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交强险“无责赔偿”原则没有涉及。
据了解,3年多来,各地在制定道交法实施办法时,对道交法第76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作了不尽相同的细化规定。目前已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地方立法,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时“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虽然便于执行,但又造成了全国各地标准不统一的情况。
中华联合北京分公司车险部总经理李扶坚表示,以往保险公司在商业车险的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类似案件,赔付比例往往比较宽泛,不同地区和不同公司之间的尺度把握也不一致,也容易导致各地法院在执法过程中的执法差异。而此次道交法第76条修正案草案进行了明确,如果能够最终获得通过的话,应该说有利于商业车险业务赔付的实际操作,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某些主观因素的影响。
“按照目前保险公司在类似案件上的赔付操作标准来看,虽然道交法第76条修正案草案所规定的责任承担比例提高了,但也更明确了,这样,将来保险公司和客户之间不必要的麻烦应该能少一点。”某保险公司业管部一位人士说。
而首都经贸大学庹国柱教授则表示,此次对道交法第76条相关内容进行修正无疑是一个进步,但对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无责赔偿” 原则却没有涉及,不能说不是一个遗憾。
“道交法第76条应该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无责赔偿原则。从历史发展和社会保障的角度来看,实行对人身伤害的无过错赔偿原则是值得肯定的,体现了社会对于生命和人权的尊重。但如果继续将财产损失纳入到无过错赔偿原则当中的话,不仅给社会管理和保险公司等各个方面带来极大的运营成本,而且也显失公平,容易诱发更多的道德风险。”他说:“如果交强险需要进一步完善的话,无责赔偿原则这个根本问题是无法回避的。因为交强险条例和交强险条款正是根据道交法第76条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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