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创业板上市规则》(摘要)
来源:香港文汇报 作者: 时间:2007-10-28 浏览数:
文章摘要:香港《创业板上市规则》(摘要) 市场的目的:为有主线业务的增长公司筹集资金,行业类别及公司规模上限。 双重上市:容许双重上市。 可接受的司法地图:中国香港、百慕达、开曼群岛及中国。 投资者对象:以专业及充分了解市场的投资者为对象。 上市规定 盈利要求:不设
香港《创业板上市规则》(摘要)
市场的目的:为有主线业务的增长公司筹集资金,行业类别及公司规模上限。
双重上市:容许双重上市。
可接受的司法地图:中国香港、百慕达、开曼群岛及中国。
投资者对象:以专业及充分了解市场的投资者为对象。
上市规定
盈利要求:不设盈利要求。
营业纪录:须显示公司有紧接递交上市申请前24个月的(活跃业务纪录)若符合下列情况,特殊情况可减至12个月。
主线业务:须主力经营一项业务而非两项或多项不相干的业务。不过,涉及主线业务的周边业务是容许的。
业务目标声明:须载列申请人的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公司如何计划于上市那一个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内达至该目标。
竞争业务:只要于上市时并持续地作出全面披露,董事、控股股东、主要股东及管理层股东均可进行与申请人有竞争的业务(主要股东则不需要作持续全面披露)。
最低市值:股票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在上市时不能少于4600万港元;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上市时市值须达600万港元。
最低公众持股量:若公司在上市时的市值不超过40亿港元,则最低公众持股量须为25%,涉及金额至少须达3000万港元;若公司在上市时的市值超过40亿港元,则最低公众持股量须为20%或使公司在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至少达10亿港元的较高百分比。上述的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在任何时候均须符合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权证)已发行权证数量的25%。
管理层股东及高持股量股东的最低持股量:在上市时管理层股东及高持股量股东必须合共持有不少于公司已发行股本的35%。
股东人数:于上市时公众股东至少有100名。如公司只能符合12个月「活跃业务纪录」的要求,于上市时公众股东至少有300名。
保荐人的资格
法律上的形式:须为根据《公司条例》成立或《公司条例》第十一部分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
专业或牌照的资格:须根据《证券条例》注册为投资顾问、证券交易商或获豁免证券交易商。
企业财务经验:必须:(a)在过往五年内:1)以主保荐人的身份参与最少两次在主板或创业板已完成的首次公开招股活动;或2)以副保荐人的身份参与最少三次在主板或创业板已完成的首次公开招股活动;及3)联交所会考虑接受作为海外交易所(联交所按个别情况所接受的海外交易所)上市公司的保荐人的经验。
在特殊情况下,联交所可以在下列情况下豁免(a)项规定:1.准保荐人须令联交所满意其拥有过往曾经保荐公司上市的真实经验及拥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或2.准保荐人是一个拥有首次公开招股活动经验的集团内的一名成员,而准保荐人预期因此而在所需经验上得益。(b)有在香港或海外的其它一般企业财务经验。在特殊情况下,如新成立的公司能符合其它所有的资格要求,联交所可以豁免(a)及(b)项的规定。准保荐人如未能符合上述要求,惟可符合其它所有资格准则,可被接纳作为副保荐人。
资本规定:须持有不少于1000万港元的实缴股本及/或非可供分派储备。须持有不少于1000万港元的扣除少数股东权益后的有形资产净值,该等资产须为并无作抵押的资产。如有关资产净值跌至低于1000万港元,则保荐人不能再担任新的保荐工作。无论如何,该资产净值不能跌至低于500万港元。联交所接受的保荐人集团内一所实体公司所提供的担保亦可符合上述两项要求。
需要合资格执行人员的规定:至少须有两名执行董事全职负责香港的企业财务业务。必须根据《证券条例》注册成为投资顾问或证券交易商,如保荐人为获豁免证券交易商,本条规定则不适用。必须在过去五年内。(a)曾就至少两次在主板或创业板已完成的首次公开招股活动担任主要角色。该等角色必须源自作为保荐公司在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在特殊情况下,联交所可豁免此项要求:及(b)其它相关的一般企业财务经验(主要部分是从在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中取得)。至少另外两名职员。全职负责香港的企业财务业务。必须根据《证券条例》注册为投资顾问,投资顾问代表、证券交易商或证券交易商代表。如保荐人为获豁免证券交易商,本条规定则不适用。必须在过去三年内,拥有相关的一般企业财务经验(主要部分是从在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中取得)。
上市申请程序
新申请人:申请表格须于拟举行聆讯日期至少足25个营业日前连同下列各项呈交联交所:预期最后定稿的上市文件(定价部分除外)。所有有关文件必须于呈交申请时一并提交;排期申请表格须于拟举行聆讯日期至少足25个营业日前连同下列各项呈交联交所:上市文件较后期的草稿。一些有关文件可分批呈交。
上市发行人:申请表格连同全部所需的证明文件至少须于下列时间呈交:于上市文件(不论其是否招股章程)拟付印前足十个营业日,如无须发出上市文件,则于拟发行证券前足四个营业日;草拟上市文件连同各项所需的证明文件须于上市文件拟付印前至少十个营业日呈交。申请表格须于上市文件拟付印前至少两个营业日呈交。
首次上市文件的内容
活跃业务纪录声明:就申请人于上市前24个月(或12个月,视乎情况而定)的业务纪录及表现(包括成就与挫折)提供质与量的数据。应参照会计师报告所涵盖的期间作出陈述,以方便理解。
业务目标声明:参照各主要业务活动,就每项须要分析的产品及服务提供业务目标的详情。解释所有基础及假设。
集资所得用途:必须参照业务目标详细解释集资所得用途。
盈利预测:并非必须作出盈利预测。
会计师报告:涵盖至少24个月(或12个月,视乎情况而定)的「活跃业务纪录」期间。可按照香港公认会计原则或国际会计准则编制。若申请人已于或将同时于纽约证券交易所或NASDAQ全国市场上市,其可根据英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报告;涵盖三个财政年度,惟获豁免公司除外。如在联交所寻求第一上市,可按照香港公认会计原则或国际会计准则编制。如在海外成立及在联交所寻求第二上市,可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
市场的目的:为有主线业务的增长公司筹集资金,行业类别及公司规模上限。
双重上市:容许双重上市。
可接受的司法地图:中国香港、百慕达、开曼群岛及中国。
投资者对象:以专业及充分了解市场的投资者为对象。
上市规定
盈利要求:不设盈利要求。
营业纪录:须显示公司有紧接递交上市申请前24个月的(活跃业务纪录)若符合下列情况,特殊情况可减至12个月。
主线业务:须主力经营一项业务而非两项或多项不相干的业务。不过,涉及主线业务的周边业务是容许的。
业务目标声明:须载列申请人的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公司如何计划于上市那一个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内达至该目标。
竞争业务:只要于上市时并持续地作出全面披露,董事、控股股东、主要股东及管理层股东均可进行与申请人有竞争的业务(主要股东则不需要作持续全面披露)。
最低市值:股票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在上市时不能少于4600万港元;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上市时市值须达600万港元。
最低公众持股量:若公司在上市时的市值不超过40亿港元,则最低公众持股量须为25%,涉及金额至少须达3000万港元;若公司在上市时的市值超过40亿港元,则最低公众持股量须为20%或使公司在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至少达10亿港元的较高百分比。上述的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在任何时候均须符合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权证)已发行权证数量的25%。
管理层股东及高持股量股东的最低持股量:在上市时管理层股东及高持股量股东必须合共持有不少于公司已发行股本的35%。
股东人数:于上市时公众股东至少有100名。如公司只能符合12个月「活跃业务纪录」的要求,于上市时公众股东至少有300名。
保荐人的资格
法律上的形式:须为根据《公司条例》成立或《公司条例》第十一部分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
专业或牌照的资格:须根据《证券条例》注册为投资顾问、证券交易商或获豁免证券交易商。
企业财务经验:必须:(a)在过往五年内:1)以主保荐人的身份参与最少两次在主板或创业板已完成的首次公开招股活动;或2)以副保荐人的身份参与最少三次在主板或创业板已完成的首次公开招股活动;及3)联交所会考虑接受作为海外交易所(联交所按个别情况所接受的海外交易所)上市公司的保荐人的经验。
在特殊情况下,联交所可以在下列情况下豁免(a)项规定:1.准保荐人须令联交所满意其拥有过往曾经保荐公司上市的真实经验及拥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或2.准保荐人是一个拥有首次公开招股活动经验的集团内的一名成员,而准保荐人预期因此而在所需经验上得益。(b)有在香港或海外的其它一般企业财务经验。在特殊情况下,如新成立的公司能符合其它所有的资格要求,联交所可以豁免(a)及(b)项的规定。准保荐人如未能符合上述要求,惟可符合其它所有资格准则,可被接纳作为副保荐人。
资本规定:须持有不少于1000万港元的实缴股本及/或非可供分派储备。须持有不少于1000万港元的扣除少数股东权益后的有形资产净值,该等资产须为并无作抵押的资产。如有关资产净值跌至低于1000万港元,则保荐人不能再担任新的保荐工作。无论如何,该资产净值不能跌至低于500万港元。联交所接受的保荐人集团内一所实体公司所提供的担保亦可符合上述两项要求。
需要合资格执行人员的规定:至少须有两名执行董事全职负责香港的企业财务业务。必须根据《证券条例》注册成为投资顾问或证券交易商,如保荐人为获豁免证券交易商,本条规定则不适用。必须在过去五年内。(a)曾就至少两次在主板或创业板已完成的首次公开招股活动担任主要角色。该等角色必须源自作为保荐公司在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在特殊情况下,联交所可豁免此项要求:及(b)其它相关的一般企业财务经验(主要部分是从在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中取得)。至少另外两名职员。全职负责香港的企业财务业务。必须根据《证券条例》注册为投资顾问,投资顾问代表、证券交易商或证券交易商代表。如保荐人为获豁免证券交易商,本条规定则不适用。必须在过去三年内,拥有相关的一般企业财务经验(主要部分是从在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中取得)。
上市申请程序
新申请人:申请表格须于拟举行聆讯日期至少足25个营业日前连同下列各项呈交联交所:预期最后定稿的上市文件(定价部分除外)。所有有关文件必须于呈交申请时一并提交;排期申请表格须于拟举行聆讯日期至少足25个营业日前连同下列各项呈交联交所:上市文件较后期的草稿。一些有关文件可分批呈交。
上市发行人:申请表格连同全部所需的证明文件至少须于下列时间呈交:于上市文件(不论其是否招股章程)拟付印前足十个营业日,如无须发出上市文件,则于拟发行证券前足四个营业日;草拟上市文件连同各项所需的证明文件须于上市文件拟付印前至少十个营业日呈交。申请表格须于上市文件拟付印前至少两个营业日呈交。
首次上市文件的内容
活跃业务纪录声明:就申请人于上市前24个月(或12个月,视乎情况而定)的业务纪录及表现(包括成就与挫折)提供质与量的数据。应参照会计师报告所涵盖的期间作出陈述,以方便理解。
业务目标声明:参照各主要业务活动,就每项须要分析的产品及服务提供业务目标的详情。解释所有基础及假设。
集资所得用途:必须参照业务目标详细解释集资所得用途。
盈利预测:并非必须作出盈利预测。
会计师报告:涵盖至少24个月(或12个月,视乎情况而定)的「活跃业务纪录」期间。可按照香港公认会计原则或国际会计准则编制。若申请人已于或将同时于纽约证券交易所或NASDAQ全国市场上市,其可根据英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报告;涵盖三个财政年度,惟获豁免公司除外。如在联交所寻求第一上市,可按照香港公认会计原则或国际会计准则编制。如在海外成立及在联交所寻求第二上市,可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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