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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险与车贷险:同途而殊归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1-18 点击:
文章摘要:车贷险退出市场,其结果是保险公司、银行、车商和消费者四败俱伤,而留给保险公司更是深刻的教训。以类比房贷险的简单方式去解释和经营车贷险,其结果是:虽同途而殊归 如果操作车贷险像 操作房贷险一样只进行形式审查,而不进行实质性的审查,比如只看贷款申请人(投

  车贷险退出市场,其结果是保险公司、银行、车商和消费者四败俱伤,而留给保险公司更是深刻的教训。以类比房贷险的简单方式去解释和经营车贷险,其结果是:虽同途而殊归

  如果操作车贷险像操作房贷险一样只进行形式审查,而不进行实质性的审查,比如只看贷款申请人(投保人)提供的收入证明,不去核实其实际收入情况、信用情况,保险公司就承保,银行就放贷,其风险自然要比房贷险大得多

  房贷险与车贷险有许多相似之处,比如它们的标的都是一项大额的财产,都是以所购的房产或汽车作为抵押申请贷款,一次借款分几年或几十年还本付息,都是银行指定借贷人购买指定的保险公司的保险单。

  房贷险的成功,使保险公司忽略了房产和汽车两种商品的差异,对车贷险仍旧按照房贷险的操作模式进行操作。可是:房价节节攀高而车价一路走跌;房产是不动产,汽车流动性大;对现阶段大多数消费者而言,房产是必需品而汽车是奢侈品;房产抵押登记、交易、管理已经比较成熟规范,而汽车的抵押登记、交易、管理则是漏洞百出。因此如果操作车贷险像操作房贷险一样只进行形式审查,而不进行实质性的审查,比如只看贷款申请人(投保人)提供的收入证明,不去核实其实际收入情况、信用情况,保险公司就承保,银行就放贷,其风险自然要比房贷险大得多。

  原来的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合同只涉及财产损失的保险责任,但在持续面对舆论的质疑和市民的批评后,保险监管机构作出了回应。在上海保监会的组织下,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产险专业委员会率先制定了《上海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条款》,作为上海各保险公司的共用条款,自2001年11月25日起正式实施。新条款与原条款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增加了还贷保证保险责任,其内容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造成连续3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的,由保险人按本条款第21条规定的偿付比例承担被保险人出险当时《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余额的全部或部分还贷责任。此后上海约几十起房贷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失去还款能力,由保险公司依据新的扩展条款给予了理陪,这一度成为房贷险存在的理由和亮点。

  于是新车贷险也学着房贷险的样,在车贷险的新条款中也加入了意外险和健康险的保险责任。但尽管如此,新车贷险仍不叫座,原因何在?

  原来,根据保监会的通知,新车贷险条款需明确三条:第一是首付不得低于净车价的30%;第二是被保险人(银行)应首先依法行使担保物权,实现担保物权后本息仍未清偿的,才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第三是保险公司有10%的绝对免赔额。乍看上去,这和原来的条款差别不大,但为什么效果会天差地别?关键是在产生了巨大的风险以后,新条款的重新出台,反映了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的加强和保险公司的不会再无原则地退让,新条款将会被严格执行,这样银行就接受不了了:

  原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首付是不低于购车价的20%,现在10个百分点的差别只会对消费者的购车愿望、能力产生些许影响,但显然不能构成市场冷淡的主要原因。

  银行须先行使担保物权,之后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是新车贷险遭遇冰冻的重要原因。这和正在拟议中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中的规定一脉相承。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七条规定:“(物的担保优先)同一合同债务即投保保证保险,又设定物的担保,权利人根据物的担保仍不能满足债权的实现时,可以请求保险人承担保证保险责任。”按照这条规定和新车贷险的条款,一旦发生借款人拖欠贷款,银行就负有首先出来承担催讨借款的责任,如果催讨无着又无法与借款人达成以车抵款并办理车辆过户的协议(通常情况下这无异于与虎谋皮),银行就得通过诉讼途径来主张权利。这无疑将加重银行实现债权的成本,诉讼后又得通过评估、拍卖或变卖等复杂程序。期间除了人力、物力的投入外,还需要垫付诉讼、评估等费用,时间上更是难以控制。一向朝南坐的银行,无论如何也不愿意让自己弄得如此被动,仅这一条就决定了新车险条款的命运。

  更何况保险公司还有10%的绝对免赔额。也就是银行千辛万苦经过催讨、诉讼、评估、拍卖一系列复杂的程序,等到终于拿到一些补偿发现还差一大截后,保险公司的回答是拖欠借款的10%我是绝对不赔的。这10%自然得由银行去做坏账。堂堂银行岂能接受如此苛刻的条件?



  在现实的银行与保险公司互相依存度和实力对比的格局下,新车险条款是断难有作为的,因为保险公司无法用这个条款去叩开银行的大门。

  虽然,没有了车贷险汽车仍在销售,但是对消费者、对银行、特别是对汽车销售商和汽车市场,造成的隐痛却是能够感受的;虽然没有了车贷险担保仍在继续,以借款人的房产抵押作担保以国债、存单质押作担保,但这些担保使车商明显感到销售不畅,于是更多的做法是由担保公司来担保。然而,担保公司无论在实力上、在资信上、在业务的容量和规模上,又怎能与保险公司同日而言?

  车贷险退出市场,其结果是保险公司、银行、车商和消费者四败俱伤,而留给保险公司更是深刻的教训。以类比房贷险的简单方式去解释和经营车贷险,其结果是:虽同途而殊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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