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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保险到底"保"了谁?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1-18 点击:
文章摘要:买房者:委屈签下保单保险公司:银行实际受益银行:是按规定在办 “办理保险本是保 险公司的事,银行贷款搭办保险,银行从中捞到什么好处?保险受益人到底是谁?”昨天,看到本报《银行贷款搭办保险,妥吗?》一文后,赵女士再次给本报打来电话,对贷款购房者办保险到底是

  买房者:委屈签下保单保险公司:银行实际受益银行:是按规定在办

  “办理保险本是保险公司的事,银行贷款搭办保险,银行从中捞到什么好处?保险受益人到底是谁?”昨天,看到本报《银行贷款搭办保险,妥吗?》一文后,赵女士再次给本报打来电话,对贷款购房者办保险到底是谁受益提出质疑。对此,记者再次进行了调查采访。

  A赵女士:只有委屈签字

  昨日,赵女士再次致电本报,就购买住房需买保险的事向记者“诉苦”。她说,她去年7月在南京城西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由于经济实力原因,她到南京建行下关支行贷款25万元。但当赵女士来到银行准备办理贷款手续时,工作人员告诉她,办理贷款必须要办住房保险,否则银行不予贷款。一心想购买满意住房的赵女士无奈,只能同意银行的条件。几天后,银行工作人员拿出一份填好的南京平安保险公司抵押商品住房保险单让她签字,赵女士见住房即将到手,怀着极不情愿的心情在保单上签了字。

  赵女士气愤地说,是否购买住房保险,应该是购房者的权利。银行这样强迫贷款者购买保险,而且要求购房者必须办理平安保险公司这一家的保险,没有可供选择的保险公司,这种强权行径令消费者十分反感。

  赵女士告诉记者:“购房者向银行贷了这么大一笔贷款,家里已经背上了一笔债。银行再强迫购房者购买保险,无疑是让我们这些贷款人雪上加霜。”

  B保险公司:银行实际受益

  南京平安保险公司业务部一位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赵女士办理的他们公司的住房保险,并不是他们公司人员直接办理,而是建行工作人员办理的。

  这位工作人员解释说,银行要求进行住房贷款人员必须办理保险,在房屋保险生效后,实际受益人是银行。在住房贷款过程中,个人向银行贷款,贷款者购买的房屋在贷款期限内实际上已抵押给银行,银行不知道像赵女士这样的房屋使用人能否如期还款,如何使用房屋,为防止贷款者不能如期还款,抵押给银行的房子发生火灾、爆炸、水管爆裂等可能会给银行带来的损失,银行为了自身利益,才做出贷款必须办理保险的规定。

  该工作人员同时说,银行在保险中获利,却把风险抛给保险公司。抵押住房保险单位是保险公司,银行只是代理发售,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的官司只能和他们保险公司打。

  当记者问到既然保险公司知道这点,为何还要依从银行时,这位工作人员苦笑道:“现在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困难不少,市民根本不买保险公司的账。如果保险公司独门单干住房保险,购房者很难买保险公司的账,而银行掌握着资金支配权,有制裁的手段,保险公司只能把这项住房保险业务交给银行。明知自己在抵押商品住房保险条款中吃亏,银行是最大的赢家,保险公司还是全权委托银行办理这项合同。”

  C银行:我们是按政策执行

  建行南京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主任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个人向银行申请房屋贷款时,由于没有金融证券抵押在银行,而是把房屋产权证和土地证作为质押品进行贷款,事实上已形成个人与银行之间的还贷问题。除借款人应正常向银行偿还本金和利息外,作为银行,贷款给个人也形成一定风险。

  由于银行贷款给个人也承担了一定风险,为防止房屋因个人使用时出现火灾、爆炸、雷击等灾害或事故,个人在还款过程中出现无力还款现象,给银行造成损失,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出台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目的就是让银行在放贷住房款时,尽力减少损失。

  至于个人办理房贷搭办保险的受益人是谁的问题,该主任称,当然是银行。记者说:“既然银行是受益人,那么按照保监会要求的谁保险谁受益的原则,个人也不应该掏办保险的钱。”主任答道:“那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我们银行只是按规定执行,并没有错。如果有什么问题,可以直接问中国人民银行。”

  D专家:住房贷款保险有四大不合理

  就住房抵押贷款保险问题,南京理工大学商学院刘教授说,虽然1998年11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试验后正式推出了《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条款》和《个人购置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且在此之前,其他保险公司也在许多大城市中相应推出了类似的抵押贷款险种,引起了房地产市场的积极响应,但房地产保险市场仍然没有活跃起来,主要原因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阻碍了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的健康发展。

  一、申贷人不应作为投保人办理房产保险。申贷人(购房户)如果买的是期房,由于所购房产还在建筑过程中,还未验收交付,申贷人对房产还不享有物权,也就是说,在房产交付使用之前,申贷人对房产根本没有可保权益,因此不能作为投保人办理房产保险。

  二、银行和保险公司吞没部分保金。按照保险法规定,固定资产是不能重复投保的。在这一点上,对于房产实际交付使用之前这一段时间的保费,人民银行明文规定应予退款。如果投保人熟悉保险条款而向有关方面提出这一问题,银行、保险公司才会承认有这回事,但普通投保人不可能人人都熟知保险条款,所以这部分款项就常常被有金融知识优势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吞没了。

  三、保费交纳方式不合理。申贷人本应可以选择一次性趸付或逐年交纳保费,但办理贷款保险费时,却要申贷人一次性趸付。虽然趸付方式可以获得一定的折扣,但是这会增加申贷人即期付款压力。本来购房人申请贷款的目的就是为了减轻即期付款的负担。对申贷人的这种选择权利,银行、保险公司在申贷人办理保险时却隐瞒不告,而且还堂而皇之地声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文件的规定,保险期限必须与贷款期限一致,所以申贷人必须按贷款年限一次性趸付保费。

  四、保险标的划分不合理。房产从价格构成来看,应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建筑物,另一部分是土地使用权以及附属的地段、朝向、楼层等因素。因此,在计算投保人应当交纳的保险费时,应当以房屋的建筑成本为基数。由于建筑成本中还包括了配套设施的费用,因此,如果配套设施也遭受到承保范围内的损失,相应的修复费用也应由保险公司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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