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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走近港股(1)

来源: 作者:陈珊红 时间:2007-10-28 浏览数:
文章摘要:第一章 市场地位 亚洲领先的国际金融中心 依托于内地经济的高速发展,香港已经成为亚洲地区发展最快的国际金融中心。近年来,香港交易所的规模迅速扩大,在全球交易所的排名不断提升。至2004年11月底,香港交易所在全球及亚太区的交易所的排名为: 资料来源:国际证券交
第一章 市场地位

  

    亚洲领先的国际金融中心

  依托于内地经济的高速发展,香港已经成为亚洲地区发展最快的国际金融中心。近年来,香港交易所的规模迅速扩大,在全球交易所的排名不断提升。至2004年11月底,香港交易所在全球及亚太区的交易所的排名为:

  资料来源:国际证券交易所联会

  2004年全年,香港主板和创业板的股权总筹资额(包括新股发行、供股、配售、认股权行使等)分别为2656.68亿和52.72亿港元。至2004年12月底,主板上市公司达892家,创业板上市公司204家。

  从投资者结构分析,根据2003年交易所年报披露的信息,机构在香港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本地和海外的机构投资者分别占28%和35%,合计占63%,本地和海外的个人投资者分别占30%和4%。如果按地域分;海外投资者(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合计占39%。

  市场成交金额按投资者类别的分布(2002.10-2003.9)

 >  
  资料来源:香港交易所股市资料2003

  从离岸市场到本土市场

  经过十几年年的发展,香港市场已逐渐从一个中国内地上市公司的离岸市场发展成一个中国内地上市公司本土市场。因香港的机构投资者多为海外投资者(或在香港运作的海外机构),而被投资的中国公司的主要业务在中国内地。随着中资公司在香港市场中比重的提高,即产生了一个离岸股票市场(即主要投资者和被投资公司均来自本土市场以外的第三地)。由于投资者和上市公司运作环境的差异和沟通的障碍,这种离岸的股权投资存在着巨大的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风险,这也是过去十几年中香港市场的中资股股价大起大落的原因之一。经过十几年年的发展,海外投资人对中国经济环境的了解及中国公司市场化、规范化运作程度的提高,投资人和上市公司的沟通障碍减少。依托于两岸三地大中华产业圈的形成,香港、中国内地及台湾产业一体化程度的提高,香港市场实际上已成为两岸三地上市公司的本土市场。香港市场的国际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及其对国际资金的聚集能力已使其成为中国企业海外融资的首选市场。过去十年中,在香港上市集资逾百亿港元的企业有12家,其中11家是H股或红筹股公司(见下表,只有香港地铁是香港本地公司)。而香港市场再融资的便捷性也是吸引众多大型公司的重要因素。如中国移动(0941)上市后,在二级市场上的再集资合计超过3,000亿港元。

  

香港上市集资逾百亿港元的企业(1993715日至20041231日)

排名

代码

企业名称

上市年份

上市时集资额(亿港元)

1

0762

中国联通

2000

436

2

0941

中国移动(香港)

1997

327

3

0386

中国石油化工

2003

267

4

2628

中国人寿

2000

267

5

0857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

2000

223

6

2388

中银香港(控股)

2002

205

7

2318

中国平安保险

2004

143

8

0981

中芯国际

2004

139

9

0728

中国电信股份

2001

118

10

0883

中国海洋石油

2001

110

11

0066

香港地铁

2000

108

12

0906

中国网通

2004

101

资料来源:香港交易所

  香港已成为内地企业首选的海外融资市场,内地企业上市也越来越成为香港市场的主要增长因素。从以下数据可以看出内地企业在香港市场所占的比重和交易活跃程度:

  2004年中资股(包括H股、红筹股及注册在海外的非国企公司股份)占香港股票市场(主板和创业板)的各项比例

 

占香港证券市场的比例

按年同比增加

上市公司数目

(304) 28%

22%

全年新上市公司数目

(44)63%

29%

市值

30%

20%

股份每日平均成交金额

49%

60%

首次上市集资额

79%

47%

上市后集资额

20%

629%

19931月起总集资额

49%

 

资料来源:香港交易所

2004年成交额最高的公司

排名

代码

公司名称

成交金额(亿港元)

1

0005

汇丰

3,796

2

0013

和记黄埔

1,528

3

0857

中国石油股份- H

1,416

4

0941

中国移动

1,276

5

0016

新鸿基地产

1,108

6

2628

中国人寿- H

992

7

0001

长江实业

985

8

2388

中银香港

913

9

0386

中国石油化工- H

808

10

0728

中国电信- H

687

资料来源:香港交易所

  2004年成交额最高的10家公司当中,6家是内地企业。

  随着2005年以后新一轮的中资大盘股(保险、银行、电网等)上市后,中资股在香港市场所占的比重还将显着提高。

  第二章 市场监管及架构

  经过长期的发展,香港已成为一个较为成熟的国际化运作的地区金融中心。香港的监管、交易体系比较完善,交易产品也较为齐全。

  香港证券市场监管架构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

  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的主要监管者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证监会是于1989年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证监会条例》)成立的独立法定监管机关。《证监会条例》及另外九条与证券及期货业相关的条例已经整合为《证券及期货条例》,并于2004年3月31日开始执行。

  证监会的职能是执行监管证券及期货市场的条例及促进与鼓励香港证券市场的发展。

  香港交易所

  香港交易所是《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认可控制人。1999年,香港特区政府将两家交易所和清算公司重组,合并成香港交易所有限公司,2000年6月,香港交易所本身在联交所上市(0388)。香港交易所拥有并营运香港唯一的股票交易所及期货交易所以及相关的结算所(三家结算所分别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香港期货结算有限公司(期货结算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结算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期权结算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

  联交所是香港交易所旗下全资附属公司,属《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认可交易所。联交所下设主板及创业板两个市场, 主板主要吸纳较具规模及拥有营业和盈利纪录的公司,而创业板主要为高速增长但可能缺乏盈利纪录的公司提供上市交易的平台(详见上市规则介绍)。联交所是监管联交所参与者交易事宜的主要监管机构,也是联交所主板及创业板上市的公司的主要监管机构。

  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

  期交所是香港交易所旗下全资附属公司,属《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认可交易所。期交所营运及维持香港期货市场,是监管期交所参与者交易事宜的主要监管机构。 

  结算所

  香港交易所旗下全资附属公司香港结算、联交所期权结算所及期货结算公司均属《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认可结算所。香港结算及联交所期权结算所分别提供证券及股票认股证交易的结算及交收服务,包括在联交所进行或须受联交所的规则监管的买卖及交易;期货结算公司则提供期交所交易产品的结算及交收服务。 

  市场监管 

  立法架构

  目前,香港的证券及期货业由《证券及期货条例》监管。《证券及期货条例》整合及改进了10条监管证券及期货业的条例,其主要及附属条例均已于2004年3月31日开始执行。 

  交易权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任何人士于香港经营证券买卖业务,或经营期货合约买卖业务,均须获证监会发牌或符合其中一项发牌豁免规定(如银行经营此类业务的豁免)。 除此以外,根据联交所及期交所颁布的规则规定,任何人如要在此二家交易所或通过其设施进行买卖,必须持有有关交易权。交易权赋予持有人在有关交易所或通过其设施进行买卖的权利。然而,单单持有交易权本身并不代表持有人获准于有关交易所或通过其设施实际买卖。要进行此等买卖,有关人士必须根据有关交易所的规则(《上市规则》及一切有关法例及监管规定的规则)注册为其参与者。 联交所交易权及期交所交易权分别由联交所及期交所按其不定时制定的程序有偿发出。此外,如要要取得相关的交易权,也可在联交所及期交所的现有规则下,向现有的交易权持有人购入有关交易所的交易权。  

  证监会、交易所的监管职能

  证监会是独立的法定机构,负责确保市场正常运作及执行各项与证券及期货市场有关的法例、保障大众投资者利益,并监管市场参与者。证监会的监管对象包括香港交易所及其附属公司、金融中介机构及上市公司。香港交易所的附属公司包括联交所、期交所及结算所。

  证监会的核心工作涉及履行以下职责:

  向金融中介机构发牌并进行监察和监督;

  对单位信托、互惠基金及其它集体投资计划的公开推销活动进行监管;

  监管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及其它企业活动;

  监督香港证券期货市场的运作及市场基础设施;

  执行监管香港证券和期货市场的法规;

  教育投资者

  按各项业务类别分,证监会和交易所监管职能分工如下:

  二级市场交易及其参与者

  从2000年3月6日起,证监会已成为交易所参与者的主要监管者,负责涉及交易所参与者(金融中介机构)操守及合规经营的监督、交易所参与者的资格申请、牌照发放以及参与者与客户之间争执的调查工作,联交所及期交所仍然负责交易所和结算所参与者在业务风险管理、市场监察以及各自有关交易及结算规则执行等方面的事宜。

  上市及信息披露

  在证监会和交易所争论一年多后,目前联交所仍保留公司上市申请的审批权,其依然是所有上市事宜的前线监管机构,也是上市申请人及上市公司的主要联络者,并且继续是负责审批所要披露资料的唯一机构。 但按照《证券及期货条例》的"双重存档制度"(即上市公司递交联交所的文件时必须授权联交所将有关文件转送证监会,证监会有权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备案、调查),证监会成为监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定机构。如果证监会认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有需要澄清之处,证监会有权要求上市公司停牌。证监会可以向递交虚假或误导性资料的人士进行调查并作出检控,对部分严重的违规情况,更可追究其刑事责任。如2004年9月22日,证监会根据双重存档制度提出首宗检控,成功检控华丰纺织(0364)及其董事蔡扬波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规定,判定该公司及蔡扬波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的信息,华丰及蔡扬波各被判处罚款5万港元,及须向证监会支付合共2.8万港元调查费。再如,证监会宣布成功检控Victory Move Technology的唯一董事吴国权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规定,未按规定披露持广平纳米(8152)6.58%权益,吴国权被判罚款共1.5万港元及须向证监会支付8000港元调查费。

  此外,证监会亦可就上市文件的草稿及所要披露的资料提出意见,或要求提供进一步资料。如果这些文件的资料不足或有误导成分,证监会有权反对有关公司的上市申请。

  收购、股份购回及私有化

  上市公司收购、股份购回及私有化等事宜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对香港交易所作为上市公司的监管

  为避免出现任何利益冲突,香港交易所本身作为在联交所上市的上市公司,由证监会监管,并确保其与受《上市规则》监管的其它上市公司均接受相同的监管要求、拥有平等的市场机会。

  受证监会监管的证券业务及各类注册人可从事的业务

  按照《证券及期货条例》,证监会对以下9类证券业务进行监管:

  1) 证券交易

  2) 期货合约交易

  3) 杠杆式外汇交易

  4) 就证券提供意见

  5)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6)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7) 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8) 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
  9) 提供资产管理

 

 

(本文摘自《香港证券市场投资手册》,购买此书请联系:陈珊红 电话:021-50593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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