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上市监管职能及与证监的分工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10-28 浏览数:
文章摘要: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是香港证券及衍生产品市场的营运机构,在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的监管下,负责相关交易所及结算所的运作。港交所旗下的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是香港证券市场主板及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前线监管机构。 联交所在上市监管方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是香港证券及衍生产品市场的营运机构,在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的监管下,负责相关交易所及结算所的运作。港交所旗下的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是香港证券市场主板及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前线监管机构。
联交所在上市监管方面担当重要角色,而在履行其上市监管职能时,联交所与证监会一直紧密合作,两者的分工大致可概述如下:
联交所在监管计划及已经在香港市场上市的公司方面担当主导角色。根据法例,联交所负责在合理切实可行的范围内,确保香港市场是公平、有秩序及信息灵通的。而香港证监会在市场监管及上市规管的若干范畴扮演着领导角色,并且在涉及企业失当行为的个案中,透过行使其法定调查及执法权力,肩负起执行法例的角色。
联交所涉及上市事宜的职能由上市科及上市委员会执行,并可分为两大类:1、制定及发布《上市规则》以为上市申请人及上市发行人订明上市规定;2、公正无私地执行《上市规则》。
上市科是所有上市申请人及其顾问的主要联络点,负责审核由上市申请人为遵从《上市规则》及《公司条例》下有关招股章程的规定而递交的资料,并联同上市委员会一起负责上市批核的过程。根据双重存盘制度,联交所会将由上市申请人递交的资料的副本送交证监会。假如证监会认为有关的上市资料内所作的披露看来载有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证监会可以否决有关的上市申请。
联交所履行其法定责任的方法之一,是致力确保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遵守《上市规则》的规定。联交所采取多个做法以达致此目的,包括:监察股价走势及媒体报道、审核重大公告及文件的草拟稿,以及制订上市公司的企业管治准则及指引,并监察公司遵守该等准则及指引的情况。
根据目前的监管安排,联交所负责订立《上市规则》。联交所在制订有关修改《上市规则》的建议时,或会在适当情况下咨询市场(包括证监会)的意见。所有就《上市规则》所作的修订及会强制执行或应用范围广泛的政策决定,均须获证监会批准。
至于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的规管,联交所作为市场营运机构,负责制订及执行适用于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的《上市规则》的规定,包括关于尽职审查的应用指引。证监会作为法定监管机构,负责就履行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工作的企业融资顾问进行资格评估、持续监督、纪律处分及采取执法行动。
联交所与证监会就两者在涉及上市事宜方面的合作签署了多份谅解备忘录。这些谅解备忘录不单可以尽量减少联交所可能出现的任何利益冲突,还可以界定联交所与证监会在双重存盘制度下分别担当的角色,并且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避免监管过程出现任何重复或真空的情况。
联交所在上市监管方面担当重要角色,而在履行其上市监管职能时,联交所与证监会一直紧密合作,两者的分工大致可概述如下:
联交所在监管计划及已经在香港市场上市的公司方面担当主导角色。根据法例,联交所负责在合理切实可行的范围内,确保香港市场是公平、有秩序及信息灵通的。而香港证监会在市场监管及上市规管的若干范畴扮演着领导角色,并且在涉及企业失当行为的个案中,透过行使其法定调查及执法权力,肩负起执行法例的角色。
联交所涉及上市事宜的职能由上市科及上市委员会执行,并可分为两大类:1、制定及发布《上市规则》以为上市申请人及上市发行人订明上市规定;2、公正无私地执行《上市规则》。
上市科是所有上市申请人及其顾问的主要联络点,负责审核由上市申请人为遵从《上市规则》及《公司条例》下有关招股章程的规定而递交的资料,并联同上市委员会一起负责上市批核的过程。根据双重存盘制度,联交所会将由上市申请人递交的资料的副本送交证监会。假如证监会认为有关的上市资料内所作的披露看来载有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证监会可以否决有关的上市申请。
联交所履行其法定责任的方法之一,是致力确保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遵守《上市规则》的规定。联交所采取多个做法以达致此目的,包括:监察股价走势及媒体报道、审核重大公告及文件的草拟稿,以及制订上市公司的企业管治准则及指引,并监察公司遵守该等准则及指引的情况。
根据目前的监管安排,联交所负责订立《上市规则》。联交所在制订有关修改《上市规则》的建议时,或会在适当情况下咨询市场(包括证监会)的意见。所有就《上市规则》所作的修订及会强制执行或应用范围广泛的政策决定,均须获证监会批准。
至于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的规管,联交所作为市场营运机构,负责制订及执行适用于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的《上市规则》的规定,包括关于尽职审查的应用指引。证监会作为法定监管机构,负责就履行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工作的企业融资顾问进行资格评估、持续监督、纪律处分及采取执法行动。
联交所与证监会就两者在涉及上市事宜方面的合作签署了多份谅解备忘录。这些谅解备忘录不单可以尽量减少联交所可能出现的任何利益冲突,还可以界定联交所与证监会在双重存盘制度下分别担当的角色,并且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避免监管过程出现任何重复或真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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