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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香港私有化之风看私有化与全面收购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10-28 浏览数:
文章摘要:最近香港上市公司吹起并购及私有化之风,不仅有南太集团向南太电子及J.I.C提出“私有化”,中建电讯集团(0138,HK )与中建科技国际(0261,HK )也双双停牌,因期间涉及中建电讯计划私有化中建科技。紧接中移动(0941,HK)计划“全面收购”华润万众(0331,HK)。这两种均是


  最近香港上市公司吹起并购及私有化之风,不仅有南太集团向南太电子及J.I.C提出“私有化”,中建电讯集团(0138,HK )与中建科技国际(0261,HK )也双双停牌,因期间涉及中建电讯计划私有化中建科技。紧接中移动(0941,HK)计划“全面收购”华润万众(0331,HK)。这两种均是令公司撤销上市地位的举动,但其性质并不一样。

  从收购方持股量看,全面收购在提出收购时,收购方并非上市公司(即“被收购公司”)的主要股东,甚至没有持有任何股权。有时候,收购方可能只想买入主要股东股份,借以取得公司的控制权,并非有意撤销上市地位,提出全面收购只是遵守收购守则(如买入30%以上之股权)而已。 以中移动为例,它在公布全面收购前,并无持有任何万众股份。

  而私有化的有关建议是由现时上市公司的主要大股东提出。大股东会按一个私有化作价,向全部小股东购回所持有之公司股份。

  在私有化公布前,南太电子及J.I.C的大股东南太集团,分别持有两间公司69.5%及71.6%股权。

  从小股东表态方法看,全面收购时,收购方会将有关收购建议文件及回应文件,寄发给公司股东。

  如果投资者本身是注册股东(即持有实物股票),打算接纳收购建议,就必须于可供接纳的最后限期前,填妥接纳表格,并将表格连同股票证书交回股份过户处。

  通常收购建议在起初通常是“有条件”的,即收购方需要满足一些的情况(如取得之股权达90%以上、变成强制性收购、收购获监管当局批准),令建议由“有条件”变成“无条件”,有关收购才会进行,否则收购方并不会买入任何已接纳收购建议的股东的股份。

  私有化过程中公司股东会获邀出席特别股东大会,就私有化建议在会上投票。

  私有化安排须获得以投票权计算,最少75%出席的小股东或其代表通过,亦不可有多于10%的股东投反对票,主要股东是不能在会上投票的。

  强制私有化情况:当达成以上两项条件后,私有化建议才可通过。此时,即使是投了反对票的股东,亦要被迫按私有化作价,将股份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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