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投资须远离“地下炒汇”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时间:2007-11-04 点击:
文章摘要:新年里,左先生和他的代理律师为了官司又开始了新的奔波。 他在去年提起的诉讼外汇投资经纪人和其所在公司的委托合同纠纷案在被“因故取消”之后,今年初又有了新的进展。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左先生和律师,可以就被告人之一的外汇交易公司所提出的管辖异议提出
新年里,左先生和他的代理律师为了官司又开始了新的奔波。
他在去年提起的诉讼外汇投资经纪人和其所在公司的委托合同纠纷案在被“因故取消”之后,今年初又有了新的进展。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左先生和律师,可以就被告人之一的外汇交易公司所提出的管辖异议提出辩诉。事情似乎有了转机。
这已经是左先生在维权路上走出的第三个年头,为了寻回因为炒汇而损失的近17万美元,本来并不复杂的索赔,却是一波三折。这起“地下炒汇第一案”将走向何方,成为众多有相同经历投资人的瞩目焦点。
波折维权路
一如众多炒汇受害者的经历一样。2004年11月,日籍华人左先生在CMC市场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下称“CMC公司”)开户,签订了开户申请书,并与两位委托经纪人马东起和李晓骏签订了投资理财协议,将资金交给他们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
对于英文知之甚少的左先生完全相信了经纪人,由他们负责在英文的界面对他的20万美元资金进行投资操作。开始的两个多月里,账面上还出现了7千多美元的盈余,但是此后的半个月,乾坤大转移,20多万美元骤然缩水至3万多美元,近17万美元资金就这么打了水漂。
收集材料之后,左先生发现了该交易过程中存在猫腻。“他们进行放大操作,增加了风险,这是其一;其二,他们还进行违背常理的反方向操作,并在发现失误之后还死扛着不割肉。”
2005年,他将投诉递到了CMC公司的北京办事处,但是3个月后得到的回复却是:两名经纪人乃编制外人员,公司无法监管。
虽然左先生向银监会投诉后在2006年3月得到《投诉复函》,该函称:CMC公司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消费者提供外汇交易服务,已经“超出了我国加入WTO的承诺”,要求其停止在大陆的保证金业务。但是左先生的损失并没有因此而得到赔偿,无奈之下,他做了大量准备工作之后,于2006年中旬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了诉讼,第一和第二被告分别为经纪人李晓骏和马东起,CMC市场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第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受理该案之后,排定2006年12月28日开庭审理。
但是,本次开庭“因故取消”了。今年年初,法院召集左先生和他的代理律师吕律师到法院,指出这其中的“故”是CMC公司提出了管辖异议,他们认为,CMC公司是一家外籍公司,左先生本人又是日籍公民,因此属于涉外合同,二中院并无管辖权。
对于这一异议,原告的代理律师吕律师表示,经纪人和CMC的所作所为已经侵犯了左先生的权益,原告提起的诉讼是侵权之诉,而非合同之诉,而且事情本身是发生在中国,因此被告的异议并不应当成立。
远离非法炒汇
左先生不是第一个因为网络炒汇而经历资金骤然缩水噩梦的人,也不会最后一个品尝这种滋味,但是他是首个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利益的汇民,这个本该在去年年底审理的案件也因此被称为“地下炒汇第一案”。
根据央行等六部委在1994年发布的《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国内投资者参与境外网络炒汇,不仅违法,而且投资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不受我国法律保护。
2006年,国际外汇管理局又展开了为期半年的“断网行动”来打击网络炒汇专项行动,并再次提醒社会公众远离非法网络炒汇。但是这些活跃在灰色地带的非法炒汇商并没有因此而偃旗息鼓,利益的诱惑非但促使他们更加卖力地工作,也吸引了不少明知风险却仍然投入巨资的汇民。
究竟有多少人因为炒汇而“折兵损将”,并没有一个确切的统计,因为在国家不允许网络炒汇的背景下,这些资金都是通过非法渠道汇到境外关联公司进行交易的,不少投资者在损失了钱之后只能打掉门牙往肚里咽,甚至还会受到交易商的恐吓,不敢通过相关渠道维护个人利益。
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因为网络炒汇而损失的资金是巨大的,业内人士指出,进行炒汇交易的资金十有九亏。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资深外汇交易员罗济润提醒到,投资人参与炒汇按金交易,不仅要承担汇率风险,还要面临政策风险。尽管去年开始,交行、建行等机构已经获批试点保证金模式的外汇交易,但仍出于试水阶段。个人投资者进行保证金交易一定要三思后行。
他在去年提起的诉讼外汇投资经纪人和其所在公司的委托合同纠纷案在被“因故取消”之后,今年初又有了新的进展。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左先生和律师,可以就被告人之一的外汇交易公司所提出的管辖异议提出辩诉。事情似乎有了转机。
这已经是左先生在维权路上走出的第三个年头,为了寻回因为炒汇而损失的近17万美元,本来并不复杂的索赔,却是一波三折。这起“地下炒汇第一案”将走向何方,成为众多有相同经历投资人的瞩目焦点。
波折维权路
一如众多炒汇受害者的经历一样。2004年11月,日籍华人左先生在CMC市场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下称“CMC公司”)开户,签订了开户申请书,并与两位委托经纪人马东起和李晓骏签订了投资理财协议,将资金交给他们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
对于英文知之甚少的左先生完全相信了经纪人,由他们负责在英文的界面对他的20万美元资金进行投资操作。开始的两个多月里,账面上还出现了7千多美元的盈余,但是此后的半个月,乾坤大转移,20多万美元骤然缩水至3万多美元,近17万美元资金就这么打了水漂。
收集材料之后,左先生发现了该交易过程中存在猫腻。“他们进行放大操作,增加了风险,这是其一;其二,他们还进行违背常理的反方向操作,并在发现失误之后还死扛着不割肉。”
2005年,他将投诉递到了CMC公司的北京办事处,但是3个月后得到的回复却是:两名经纪人乃编制外人员,公司无法监管。
虽然左先生向银监会投诉后在2006年3月得到《投诉复函》,该函称:CMC公司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消费者提供外汇交易服务,已经“超出了我国加入WTO的承诺”,要求其停止在大陆的保证金业务。但是左先生的损失并没有因此而得到赔偿,无奈之下,他做了大量准备工作之后,于2006年中旬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了诉讼,第一和第二被告分别为经纪人李晓骏和马东起,CMC市场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第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受理该案之后,排定2006年12月28日开庭审理。
但是,本次开庭“因故取消”了。今年年初,法院召集左先生和他的代理律师吕律师到法院,指出这其中的“故”是CMC公司提出了管辖异议,他们认为,CMC公司是一家外籍公司,左先生本人又是日籍公民,因此属于涉外合同,二中院并无管辖权。
对于这一异议,原告的代理律师吕律师表示,经纪人和CMC的所作所为已经侵犯了左先生的权益,原告提起的诉讼是侵权之诉,而非合同之诉,而且事情本身是发生在中国,因此被告的异议并不应当成立。
远离非法炒汇
左先生不是第一个因为网络炒汇而经历资金骤然缩水噩梦的人,也不会最后一个品尝这种滋味,但是他是首个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利益的汇民,这个本该在去年年底审理的案件也因此被称为“地下炒汇第一案”。
根据央行等六部委在1994年发布的《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国内投资者参与境外网络炒汇,不仅违法,而且投资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不受我国法律保护。
2006年,国际外汇管理局又展开了为期半年的“断网行动”来打击网络炒汇专项行动,并再次提醒社会公众远离非法网络炒汇。但是这些活跃在灰色地带的非法炒汇商并没有因此而偃旗息鼓,利益的诱惑非但促使他们更加卖力地工作,也吸引了不少明知风险却仍然投入巨资的汇民。
究竟有多少人因为炒汇而“折兵损将”,并没有一个确切的统计,因为在国家不允许网络炒汇的背景下,这些资金都是通过非法渠道汇到境外关联公司进行交易的,不少投资者在损失了钱之后只能打掉门牙往肚里咽,甚至还会受到交易商的恐吓,不敢通过相关渠道维护个人利益。
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因为网络炒汇而损失的资金是巨大的,业内人士指出,进行炒汇交易的资金十有九亏。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资深外汇交易员罗济润提醒到,投资人参与炒汇按金交易,不仅要承担汇率风险,还要面临政策风险。尽管去年开始,交行、建行等机构已经获批试点保证金模式的外汇交易,但仍出于试水阶段。个人投资者进行保证金交易一定要三思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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