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保险市场上的承诺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 时间:2007-11-09 点击:
文章摘要:因为学位论文讨论的是动态保险合同中与承诺有关的问题,一直想写一篇关于承诺方面的时评文章。为此,到网上搜索了一下有关“保险、承诺”方面的文章和报道,才发现我所想谈的“承诺”与平常大家所说的“承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网络媒体上和国内期刊杂志中保险“
因为学位论文讨论的是动态保险合同中与承诺有关的问题,一直想写一篇关于承诺方面的时评文章。为此,到网上搜索了一下有关“保险、承诺”方面的文章和报道,才发现我所想谈的“承诺”与平常大家所说的“承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网络媒体上和国内期刊杂志中保险“承诺”的含义,主要有以下两种:1)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承诺;2)保险中介对投保人的承诺。承诺的内容,主要是针对合同条款、服务质量和诚信方面等。还有少量文章谈到保险监督机构向保险市场主体承诺一定依法监管等。而我这里所谈到的“承诺”是借用经济学理论文献中的概念,它有特定的含义:承诺是合同主体双方让对方相信可以维持长期合同关系的能力。比如,在保险市场上,保险人可以承诺让保险合同关系继续下去,只要投保人愿意续保,即我们认为保险人有完全的承诺能力;并且投保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保险人的承诺能力。由于投保人在合同到期时,可以转而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因此我们认为投保人不具有承诺能力。对于之前对“承诺”两种不同概念的疏忽,我无意或无法临时找一个可以作为替代的概念,更不想也无法改变它已有的含义,只要读者明白我所指就行了。
经济理论对保险承诺的研究,主要是想搞清作为保险合同制定者的保险人要设计怎样的合同条款,才能让投保人愿意维持长期的合同关系;以及这种合同应该具有什么性质。合同中的承诺之所以是个有意义的问题,一般需要有两个条件:1)合同是动态的,即存在合同到期后要重新签订的问题;2)合同主体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
国外实证研究表明,影响承诺能力的因素主要有:专门的关系性投资(即只针对特定的合同交易对手的投资),沟通和交流程度,对方的信誉和个人品质,有无冲突的历史,以及对合同另一方承诺能力的认知水平等。同时,双方都具有承诺能力的合同关系比单边的承诺更容易维持;而具有承诺能力的代理人和保险人都能获得更高利润;并且具有承诺能力的保险人在有承诺能力的代理人那里占有较高份额的业务量,而这一般被认为可以减少未来的损失发生率。
下面的讨论将限于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承诺问题。在保险市场上,保险人都希望投保人能够续保,主要的原因大概有:1)续保的业务成本比较低,既可节省中介代理费用和佣金,又可以减少核保等管理费用;2)长期的合同关系能够减少保险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可以减少存在逆向选择时支付的信息租金,或道德风险的不利影响。当然,保险人不能强迫或通过欺诈手段要求自由保险市场上理性的投保人续保,而只能通过保险条款的合理设计来达到目的。抽象地讲,这样的合同应满足几个基本条件:如投保人的激励相容、参与约束(都考虑的是多期贴现之后的效用),保险人有兑现承诺的能力等。在考虑逆向选择的情形下,长期(甚至无限期)的合同仍然不能实现完全的风险分担,某一期投保人的效用和保险人的利润都会随当期风险水平的降低而增加,保险人的利润是个平稳的时间过程等。在考虑道德风险时,长期的合同比短期的合同更有效,但还是不能实现完全的风险分担,仍然存在激励和风险分担之间的替代,投保人要承担一定的风险,他在某期的效用水平随损失的增加而减少。
虽然在合同双方都具有完全承诺能力时,长期的合同能够完全解决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带来的困难。但是,在投保人不具有承诺能力时,尽管长期合同比短期合同更有效,最优的风险分担还是不能实行。
文章到此快要结束了,读者还没有看到期望的结论:究竟怎样的合同才能防止投保人转而向其他保险人投保呢?遗憾的是,我也不知道答案,因为国内、国外都还缺乏这方面的具体研究。现有的文献大多是建立在抽象的经济学理论模型之上,得到的结论也只具有理论上的意义,对于具体保险实践的指导作用并不明显。鉴于在实务中保险人对于投保人续保的高度关注和续保对保险经营的重要性,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事实上,每一家保险公司在经营中都非常重视稳定住原有的客户,并有许多具体操作措施,但还缺乏系统的理论研究。国内这方面的不足更为明显。我想这方面研究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更接近保险实践的理论研究,二是实证经验研究。大致说来,由于数据的缺乏,高校更适合前者的研究;由于实证研究更能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和经验数据来源的方便性,实务界、尤其是保险公司更适合对后者进行研究。
经济理论对保险承诺的研究,主要是想搞清作为保险合同制定者的保险人要设计怎样的合同条款,才能让投保人愿意维持长期的合同关系;以及这种合同应该具有什么性质。合同中的承诺之所以是个有意义的问题,一般需要有两个条件:1)合同是动态的,即存在合同到期后要重新签订的问题;2)合同主体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
国外实证研究表明,影响承诺能力的因素主要有:专门的关系性投资(即只针对特定的合同交易对手的投资),沟通和交流程度,对方的信誉和个人品质,有无冲突的历史,以及对合同另一方承诺能力的认知水平等。同时,双方都具有承诺能力的合同关系比单边的承诺更容易维持;而具有承诺能力的代理人和保险人都能获得更高利润;并且具有承诺能力的保险人在有承诺能力的代理人那里占有较高份额的业务量,而这一般被认为可以减少未来的损失发生率。
下面的讨论将限于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承诺问题。在保险市场上,保险人都希望投保人能够续保,主要的原因大概有:1)续保的业务成本比较低,既可节省中介代理费用和佣金,又可以减少核保等管理费用;2)长期的合同关系能够减少保险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可以减少存在逆向选择时支付的信息租金,或道德风险的不利影响。当然,保险人不能强迫或通过欺诈手段要求自由保险市场上理性的投保人续保,而只能通过保险条款的合理设计来达到目的。抽象地讲,这样的合同应满足几个基本条件:如投保人的激励相容、参与约束(都考虑的是多期贴现之后的效用),保险人有兑现承诺的能力等。在考虑逆向选择的情形下,长期(甚至无限期)的合同仍然不能实现完全的风险分担,某一期投保人的效用和保险人的利润都会随当期风险水平的降低而增加,保险人的利润是个平稳的时间过程等。在考虑道德风险时,长期的合同比短期的合同更有效,但还是不能实现完全的风险分担,仍然存在激励和风险分担之间的替代,投保人要承担一定的风险,他在某期的效用水平随损失的增加而减少。
虽然在合同双方都具有完全承诺能力时,长期的合同能够完全解决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带来的困难。但是,在投保人不具有承诺能力时,尽管长期合同比短期合同更有效,最优的风险分担还是不能实行。
文章到此快要结束了,读者还没有看到期望的结论:究竟怎样的合同才能防止投保人转而向其他保险人投保呢?遗憾的是,我也不知道答案,因为国内、国外都还缺乏这方面的具体研究。现有的文献大多是建立在抽象的经济学理论模型之上,得到的结论也只具有理论上的意义,对于具体保险实践的指导作用并不明显。鉴于在实务中保险人对于投保人续保的高度关注和续保对保险经营的重要性,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事实上,每一家保险公司在经营中都非常重视稳定住原有的客户,并有许多具体操作措施,但还缺乏系统的理论研究。国内这方面的不足更为明显。我想这方面研究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更接近保险实践的理论研究,二是实证经验研究。大致说来,由于数据的缺乏,高校更适合前者的研究;由于实证研究更能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和经验数据来源的方便性,实务界、尤其是保险公司更适合对后者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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