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网友炒股 10万元两天蒸发仅剩1元
来源:新华网 作者: 时间:2007-09-19 点击:
文章摘要:新华网杭州9月5日专电(记者 黄深钢)通过炒股QQ群,同在杭州的杨女士认识了毛某,并把10万元钱给毛某委托其炒股,股票账户还写上了毛某的名字。可是,钱刚打入毛某账户两天,非但10万元钱没了踪影,毛某也失踪了。 记者从杭州市江干法院获悉,杭州的杨女士在江干法院起
新华网杭州9月5日专电(记者 黄深钢)通过炒股QQ群,同在杭州的杨女士认识了毛某,并把10万元钱给毛某委托其炒股,股票账户还写上了毛某的名字。可是,钱刚打入毛某账户两天,非但10万元钱没了踪影,毛某也失踪了。
记者从杭州市江干法院获悉,杭州的杨女士在江干法院起诉被委托炒股人毛某。原告
杨女士称,今年8月,她与被告毛某达成口头协议,委托其进行炒股,并于2007年8月7日分别两次从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划入毛某工行账户10万元。后杨女士因得知被告为人不可靠,可能委托炒股是假,骗钱是真。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停止合作协议,由被告毛某退还其炒股现金10万元。
据了解,杨女士由于怕起诉后,现金证券账户及银行账户的资金被转移,在起诉当天还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毛某的银行存款及股票资金账户。然而,法院发现,在进行财产保全前几个小时,毛某已把10万元钱转移,账户里只剩下1元钱。
此外,法院在审理这起委托合同纠纷案期间,又发现被告毛某涉嫌诈骗犯罪,杭州市翠苑派出所已受理该案,故江干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于9月4日裁定驳回了杨女士的起诉。
承办法官认为,委托炒股存在高收益、高风险。如本人不会理财委托他人打理的话,股票账户名应为本人姓名,并签订一份书面合同规避风险,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赢利部分如何支取、亏损部分如何担责也应明确约定。同时,承办法官说,除了委托炒股者存在风险外,其实被委托者也存在风险,被委托者应得的佣金无法直接从股票账户中取得,如没有合同约定佣金等支取方法,一旦发生纠纷很容易出现扯皮,届时被委托者可能恶意抛售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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