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心层”住房问题应予以重视
来源: 作者:费杨生 时间:2007-09-21 点击:
文章摘要:在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艰难推进的同时,另一类群体的住房难问题也浮出水面。这就是那些不符合廉租房政策标准,而又无力购买房经济适用房的社会“夹心层”人群,他们的住房困难应如何解决? 这类“夹心层”的规模到底有多大,目前尚无准确数字。有一种说法是,“夹心层”数
在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艰难推进的同时,另一类群体的住房难问题也浮出水面。这就是那些不符合廉租房政策标准,而又无力购买房经济适用房的社会“夹心层”人群,他们的住房困难应如何解决?
这类“夹心层”的规模到底有多大,目前尚无准确数字。有一种说法是,“夹心层”数量估计占我国城镇人口的一半以上。2006年,我国城镇人口已达5.77亿人。不管这种说法是否属实,可以肯定的是,“夹心层”人数大大超过廉租房“应保尽保”的人数,后者大概是2200万人的规模。
尽管数量庞大且操作难度不小,但不少业内专家认为,目前我国的财政收入状况良好,完全可以支持住房保障体系的稳步推进和保障范围的扩大。近几年来,全国财政收入一年一个新台阶,2005年突破3万亿元,2006年接近4万亿元,今年上半年达2.6万亿元。
要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提出的规划是,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十一五”期末,全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8年底前,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可喜的是,已有杭州、青岛等经济较发达城市开始探索和实施住房保障体系范围的扩大,“夹心层”住房难的解决之道也已初见眉目。
解决“夹心层”住房问题的最主要途径是大力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比如,试点实施“产权共有型”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在城市拆迁安置过程中,为“夹心层”群体供应一套中小户型的经济适用住房,其产权为住户与政府共有,住户缴纳少量成本租金,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此外,地方政府专款修建或者购买适量住房,以较低价格出租给特定对象的住房困难户。北京市政府也提出,将通过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存量住房和公有住房资源的整合,积极探索建立政策性租赁住房体系,用于解决“夹心层”、引进人才、处于婚育阶段年轻人等人群的住房问题。
另外,限价房也应成为解决“夹心层”住房难的一个重要途径。建设部新闻发言人就《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时表示,由于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调整而不再符合其条件的当地居民改善住房困难需求,可通过政府调控的两限(限套型、限房价)商品住房及市场提供的普通商品住房等来满足。这也是住房制度改革深化和发展的客观要求。
在部分城市,不少中等收入者已被高房价挤入了住房困难群体,“两限房”的部分保障意义也正在于为这些“夹心层”提供一个“居者有其屋”的现实路径。当务之急则是出台“两限房”的实施细则,明确购买、再交易、监管等一系列核心问题,避免再步经济适用房变味的后尘。
这类“夹心层”的规模到底有多大,目前尚无准确数字。有一种说法是,“夹心层”数量估计占我国城镇人口的一半以上。2006年,我国城镇人口已达5.77亿人。不管这种说法是否属实,可以肯定的是,“夹心层”人数大大超过廉租房“应保尽保”的人数,后者大概是2200万人的规模。
尽管数量庞大且操作难度不小,但不少业内专家认为,目前我国的财政收入状况良好,完全可以支持住房保障体系的稳步推进和保障范围的扩大。近几年来,全国财政收入一年一个新台阶,2005年突破3万亿元,2006年接近4万亿元,今年上半年达2.6万亿元。
要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提出的规划是,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十一五”期末,全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8年底前,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可喜的是,已有杭州、青岛等经济较发达城市开始探索和实施住房保障体系范围的扩大,“夹心层”住房难的解决之道也已初见眉目。
解决“夹心层”住房问题的最主要途径是大力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比如,试点实施“产权共有型”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在城市拆迁安置过程中,为“夹心层”群体供应一套中小户型的经济适用住房,其产权为住户与政府共有,住户缴纳少量成本租金,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此外,地方政府专款修建或者购买适量住房,以较低价格出租给特定对象的住房困难户。北京市政府也提出,将通过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存量住房和公有住房资源的整合,积极探索建立政策性租赁住房体系,用于解决“夹心层”、引进人才、处于婚育阶段年轻人等人群的住房问题。
另外,限价房也应成为解决“夹心层”住房难的一个重要途径。建设部新闻发言人就《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时表示,由于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调整而不再符合其条件的当地居民改善住房困难需求,可通过政府调控的两限(限套型、限房价)商品住房及市场提供的普通商品住房等来满足。这也是住房制度改革深化和发展的客观要求。
在部分城市,不少中等收入者已被高房价挤入了住房困难群体,“两限房”的部分保障意义也正在于为这些“夹心层”提供一个“居者有其屋”的现实路径。当务之急则是出台“两限房”的实施细则,明确购买、再交易、监管等一系列核心问题,避免再步经济适用房变味的后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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