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盛盛世佳人两全保险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1-09 浏览数:
文章摘要:产品名称: 金盛盛世佳人两全保险 保险类别: 女性保险 保险公司: 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 16--55周岁 缴费方式: 灵活 缴费期限: 10年交、20 保障期限: 终身 产品特色: 盛世佳人增加了贺喜金、妊娠期保险金、新生儿保险金等保障利益。 保险责任: 在合同
| 产品名称: | 金盛盛世佳人两全保险 |
| 保险类别: | 女性保险 |
| 保险公司: | 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 投保年龄: | 16--55周岁 |
| 缴费方式: | 灵活 |
| 缴费期限: | 10年交、20 |
| 保障期限: | 终身 |
| 产品特色: | 盛世佳人增加了贺喜金、妊娠期保险金、新生儿保险金等保障利益。 |
| 保险责任: | 在合同责任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身故保障:在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按保额给付。 2、全残保障:在合同有效期内致全残,按保额给付。 3、生存现金:在合同生效后的第9、18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分别按保额的10%给付。 4、原位癌保险金: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后,保障7种女性常见原位癌,按保额的20%给付且以20000为限。一经给付,本项责任终止。 5、系统性红斑狼疮保险金: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被诊断患有该病种,按保额的20%给付。一经给付,本项责任终止。 6、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后,保障15种重大疾病,按保额给付。一经给付,主保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都终止。 7、贺喜金: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被保险人生育第一胎,按保额的1%给付给每一新生儿,此项责任终止。 8、妊娠期保险金: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保障在被保险人45周岁之前患4项妊娠期疾病之任一种,按保额的20%给付,此项责任终止。 9、新生儿保险金: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且被保险人45周岁之前生子的,新生儿患5中常见先天性疾病之任一种,按保额的20%给付,此项责任终止。 10、其他保障:A.周年红利B.现金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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